试验段检测招标文件1内容摘要:

检测 ; 现场实体检测 和监测 ; 测量工作抽检 ; 进行现场巡查,协助 监理单位 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 协助 监理单位 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并对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规范、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外来技术性文件进行确认 ; 协助 监理单位 管理施工单位试验室(如果施工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 协助 监理单位 进行全工程的质量分析与评价 如业主认为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人员不称职,书面通知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 7 日内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必须调换人员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并按照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此费用已含在 合同价格 中,业主不另外支付。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为实施试验 检(监)测 工作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劳务、设备、材料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如业主提出要求,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能及时提供原始数据和中间数据。 业主向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及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为业 主完成的试验成果资料,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作为业主的试验机构,不得接受 任何 本工程 施工 合同段承包人委托 的试验检测 工作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业主 三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否则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酌情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如需查阅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应征得业主同意。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得业主或施工单位必要的帮助与配合。 4 试验 检(监)测 工作细则、服务期和进度安排 试 验 检(监)测 单位 提交的试验 检(监)测 工作细则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并于试验 检(监)测 工作实施前,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向 监理单位 提交试验 检(监)测 工作细则。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按照经 监理单位 批准后的试验检(监)测 工作 细则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试验 检(监)测 工作,并受其约束。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要求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提供进一步的 详细 说明和 9 其他内容。 4. 2 服务期和进度安排 本工程具体试验服务期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 延期:若由于业主原因致使 试验服务时间需要延长 2 个月以上时,按照试验服务延期处理,但延期不足 2 个月或者由于试验室本身原因导致服务期延长均不作延期处理。 延期期间的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试验费用 /合同规定总服务天数)(实际服务天数-合同规定服务天数- 60 天)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有义务,试验 检(监)测 工作全面结束后,试验服务期满,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即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工。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在能保证质量又不影响工程工期的原则下实施试验,按时提交工作成果报告。 由于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 工期延误,业主有权指令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加快工作进度并由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承担相关费用。 若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不采取相应措施,应视为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严重违约。 5 安全措施 在现场工作时,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业主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作业现场, 试验 检(监)测单位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 6 合同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 业主 支付 试验检(监)测单位合同价格 的 30%作为 定金。 在试验段土方填筑完成后, 除 定金转为 合同支付 外 , 业主 再 支付 试验检(监)测单位合同价格 的 30%; 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交全部试验检测和监测报告后 15 天内 ,业主 支付 试验检(监)测单位剩余的合同款项。 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该试验费变化,以及因物价变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等其他因素而引起试验费变化, 合同价格 不作 调 整。 超出业主规定的抽检频率以外的工作量,业主有权不予支付,除业主另有指定。 业主、 试验检(监)测单位 对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 第 款 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7 违约和争议 业主违约责任 (1)业主不按 本合同第 6条 支付 合同 价款 (2)业主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合同时(不可抗力除外) 10 (3)合同签订后,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未开始 试验 检(监)测 工作前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时,业主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 款: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已开始试验 检(监)测 工作实际工作作量少于 定金 时,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不退还差额部分, 如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大于 定金时, 不足 部分业主补齐。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向业主双倍返还已支付的 定金。 (2)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因自身原因未 按期 向业主提交 检(监)测 成果而延误建设工期造成损失,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应向业主偿付由此而导致的业主的损失费,每天的损失费按合同总价的 5‟计算。 最高限额为 合同价格 的 10%。 (3)未经业主批准而擅自更换的 分项负责人 未达到业主要求,经通报批评仍不能限期更正。 (4)检测人员责任心不强 、试验 检(监)测 工作不到位,出具错误 检(监)测 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造成 经济 损失 或不良影响。 (5)试验 检(监)测 单位 检测制度不全, 检测 仪器设备不全,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6)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发现有危及工程 结构 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业主报告。 (7)检测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所取贿赂, 检(监)测 频率不满足合同要求,伪造数据,与施工单位串通,欺骗业主。 (8)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有关廉洁 条款 的规定。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发生以上第( 3)~( 8)条情况,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提出警告、责令更正、通报批评至逐出现场,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须支付业主 1 千元至 10 万元的损失赔偿金。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法律 责任。 ( 9) 未经业主许可,试验 检(监)测 单位自行 更换项目 负责人 ,业主将向 试验检(监)测单位 按 5 万元 /人 •次 的标准 收取违约金并在 合同 价款支付中扣除。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应当 协调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 若仍不能达成一 致,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机构为 南京 仲裁委员会。 8 转包与分包 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第 2 条、第 3 条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如特殊原因需要分包,应征得业主同意。 试验检(监)测单位 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 单位 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业主,业主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11 分包不能解除 试验检(监)测单位 任何责任与义务。 在经济上业主只与 试验检(监)测单位 发生关系,但业主对 试验检(监)测单位 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 试验检(监)测单 位 的违约。 9 不可抗力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 试验 检(监)测 单位 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 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 (不论宣战与 否 )、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 乱 、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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