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贺绍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光彩集团董事会于 20xx年 10月 2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 5名董事 (包括董事长卢志强 )和 1名股东单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共持有光彩集团 93. 6%股权; 20xx年 11月 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 2名董事 (包括董事长卢志强 )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共持有光彩集团 91. 2%股权。 案例六  一审法院的判决 20xx年 12月 25日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 20xx年 12月 26日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光彩集团签订的《 贷款重组协议 》 中关于贷款关系的约定,是进出口银行和四通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 四通集团未按 《 贷款重组协议 》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构成违约。 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四通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四通集团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 1. 36亿元及相应利息。 鉴于四通集团于 20xx年 9月 21日偿还利息 1 747 416. 01元,故此笔款项应在进出口银行请求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进出口银行称未收到光彩集团 20xx年 12月 25日作出的、有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作为光彩集团董事签名的董事会决议,不知四通集团为光彩集团的股东。 光彩集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决议交予进出口银行,故对此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案例六  光彩集团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为股东四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定,并于 20xx年 12月 25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 《 保证合同 》 ,于20xx年 12月 26日与进出口银行和四通集团在 《 贷款重组协议 》 中约定保证条款。 根据修订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修订前公司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 “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同意或章程有特别规定。 董事在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上无决定权,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在法律对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授权时,亦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资产对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 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该条规定是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但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符合公司章程,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进行关联担保,修订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加以禁止。 上述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对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小股东进行担保当不属禁止和限制之列。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考量,在衡平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六 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 因此,光彩集团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为股东四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违反修订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签订的 《 保证合同 》和 《 贷款重组协议 》 中的保证条款亦无效。 光彩集团对保证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在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 贷款重组协议 》 上代表四通集团签字,在光彩集团提交给进出口银行的光彩集团 20xx年 10月 23日董事会决议上,段永基作为光彩集团的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故应认定进出口银行在接受光彩集团担保时,对借款人四通集团系担保人光彩集团股东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进出口银行在法律明文禁止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接受光彩集团为其股东四通集团提供的担保,对于 《 保证合同 》 及保证条款的无效亦有过错。 光彩集团应向进出口银行承担四通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光彩集团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5亿元,其中山东泛海集团公司出资 3. 56亿元,出资比例为 71. 2%;潍坊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1亿元,出资比例 20%;四通集团出资 100万元,出资比例为 0. 2%。 其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进行担保。 该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该公司法人机关,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的表决程序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形式。 公司 11家股东中 10家股东单位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担任该公司董事,一家为股东单位代表。 光彩集团提供的证据表明,在该公司同意为四通集团进行担保的 20xx年 12月 25日、 20xx年12月 26日的两次董事会上,分别持有该公司 93. 6%和 91. 2%股权的董事同意为四通集团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例六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从光彩集团的公司章程上看,二者在职权上有不同的规定。 光彩集团 20xx年 11月 3日召开的为四通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的董事会,参会董事人数未达到光彩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召开董事会的最低出席比例,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从程序上讲,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亦应为无效决议。 故即使光彩集团董事会与股东会的组成人员有重合性,亦不能推定出光彩集团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故进出口银行关于董事会决议及保证条款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 董事会决议加盖了董事会公章,在 《 保证合同 》 及《 贷款重组协议 》 上加盖了光彩集团公章,光彩集团对上述公章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应当认定光彩集团签署上述 《 保证合同 》 及 《 贷款重组协议 》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占资本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该保证行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光彩集团提出的根据该公司章程,董事会至少 8名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而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只分别有 5名和 2名董事签字,故董事会会议召开无效,董事会决议亦无效问题,本院认为:分别有 5名和 2名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不能证明只有 5名或 2名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光彩集团应对该公司 20xx年 12月 25日、 20xx年 12月26日的两次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出席人数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始终未提供两次董事会的纪要或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且即使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也属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影响。 故光彩集团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进出口银行关于光彩集团为四通集团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担保,光彩集团应对四通集团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 母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内部控制负责 英国 Hample Committee 公司治理联合准则 香港会计师公会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基本框架 董事会应建立并完善一个健全的控制体系,以保护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资产 董事会每年至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一次,并把内容向股东汇报。 评价应涵盖各项重要控制内容,包括财务、运营、一致性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 董事会要清晰界定公司战略目标 确保公司内部监控系统一直稳健妥善而且有效,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资产; 至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向股东报告 有关检讨应包括财务控制、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及风险管理功能。 母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内部控制负责  上交所内部控制指引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包括:  设定战略目标 ;  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 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 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 通过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 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 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 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 母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内部控制负责 审议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确定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臵及其职责方案; 批准风险管理措施,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风险管理制度做出的风险性决定的行为; 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全面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母公司股东治理  公司章程制定; 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  任免公司董事、监事,通过自己提名的董事、监事  重大事项表决权;  知情权;  质询权;  提案权;  投资担保决定权  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与解聘权。  问题:  由谁来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如何防范股东代表的道德风险;  由谁来对其提名董事、监事、任免、考核与监督;  如何防止子公司内部人控制;  如何防止子公司的道德风险;  如何解决好母子公司之间信息沟通;  如何加强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 如何处理好母公司治理结构与子公司治理结构、母公司内部控制与子公司内部控制之间衔接、协调与统一。 如何构建子公司治理结构  实例 1:走进死胡同的恶斗。  张 、 余 、 宋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职工 , 1999年公司改制 , 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议价广告公司 %的股份。 由于公司规模不大 , 总公司决定不成立董事会 , 直接任命持股最多的张方军为法定代表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任期三年。 同时安排余某作业务经理 , 宋某担任出纳。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万元 , 股权结构为总公司 %, 张为 %,余为 25%, 宋为 6%。  改制后 , 三人同心协力 , 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 , 大力对外拓展业务 , 公司迅速发展壮大。 但三人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 ( 1) 张某回老家后 , 拿了一大堆发票 , 要求报销; ( 2) 20xx年 , 总公司宣布退出股份 , 对让出的 %股份 , 三方互不相让。 余坚决反对张张增股 , 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 形成这样的股权股权结构:张 %, 余 25%, 宋%。 如何构建子公司治理结构  宋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 1000元涨到 2490元。 宋未经张的同意,在月工资表的时候,就将工资工资从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 2490元,和余一样。  张拒绝签字,宋就张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 20xx年 3月的一天,张方军一大早就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将宋调离财务岗位。 在交接工作中,宋发现张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已经换了财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 宋将此情况告诉了余。 二人同张协商未果,向有关部门报案,被拒绝。 张随即将二人解聘。 此时恰逢张某任期届满 , 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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