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报告金融租赁课题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很多小企业没有抵押,所以银行不愿向其提供贷款。 租赁则没有这些限制,银行买来设备租给中小企业,收取租金。 即使这家企业经营得不好,破产了,银行可以把设备收回来。 这种风险会比贷款小很多。 这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表面看来是可行的,但是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规范性不够,倒闭的可能性比较大,一点经济、政治、自然灾害的因素,就可能让它倒闭。 比如在 2020 年上半年传入中国的经济危机中,就有很多中小企业纷纷倒闭。 而银行追求的是稳定经营,风险太高,银行不 愿意做。 此外,银行如果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租赁的话,首先存在一个“通用设备”还是“专用设备”的问题。 通用设备指一般企业都可以使用的设备,专用设备则指为某一家企业量身定做的设备。 如果出租专用设备给某企业,该企业破产了,那么银行的这台设备就相当于报废了。 如果出租通用设备,银行还需要进行调研、评估等一系列工作,非常繁杂。 花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租一台几百万的设备,还不如租一架飞机给航空公司,程序简单,风险也小,收益也不错。 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许多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业伊始,就瞄准飞机租赁、轮船租赁等大型设备租赁,而不是 中小企业市场。 5 家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航运、电力能源等大型设备行业,比如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做船舶租赁,工银租赁也把主要精力放在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上面。 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够。 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一窝蜂竞争,议价能力降低,利润空间缩小。 这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 3) 因外资抢滩中国金融租赁业而造成的租赁成本过高 专家表示,目前国外金融租赁机构几乎垄断了干线飞机、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等领域的市场,而我国 金融租赁企业没有与制造厂商对价的能力,成木压不下来。 据了解,我国每年都用金融租赁的方式从美国波音公司买飞机, GE(通用电器公司 )可以先以 9 折优惠到波音买飞机,然后租赁给我国航空企业。 而我国的金融租赁企业若到波音公司去购买飞机,相反还要加价 10%,采购环节就压不下价格,租赁费就更高了,航空企业两相权衡,自然会选择 GE而不会选择本国金融租赁企业了。 出租方的设备采购成本高,租金自然也会高,这样一来,作为承租方的航空公司的利润空间就会被吃掉。 租赁公司的成本就居高不下,长此以往,就会丧失竞争力。 ( 4) 创新不够,人才 缺乏及信息化落后而造成发展的滞后。 金融租赁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设备 (消费 )市场之间,在投资者、银行、制造商、经销商和消费者 (承租人 )之间起着相当广泛和重要的纽带作用,其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功能在社会经济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中发挥着极大的功效。 因此,只有把握创新的本质特征,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变化,获得更好的发展。 我国的多数租赁公司一直以来仅仅把租赁作为银行的衍生物和附属品,纯粹从借贷的角度来定位租赁业的功能,片面强调“金融”功能,形成了与信贷竞争的“第二银行”局面。 这是 一个不合理的现象。 租赁公司从租赁物租出去的第一天起,就承担了百分之百的金融风险,但却缺乏银行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且回报也比银行要小得多。 虽然租赁有一定的安全性,但对于专用设备承租人的欠租和恶意骗租来说,租赁公司仍然防不胜防。 因此,无论是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或者是条件更差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数都发展得十分艰难,破产、清算、无法维持而重组的公司比比皆是,给社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 我国的租赁业运行模式单一,以简单金融租赁方式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以直接租赁为主,这类 业务占租赁业务的 40%左右,其次是转租赁,占租赁业务的 30%左右。 这些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租金固定、租期固定、筹资渠道固定,使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了较大的利率、汇率风险。 由于出租人所开展的金融租赁业务不能适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创新,企业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标的物的优势不明显。 我国现有租赁业务中绝大部分是进口标的物租赁,国产标的物租赁虽有需求,但发展缓慢,出口租赁尚在起步阶段。 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运行模式单一,业务结构失衡,使租赁公司缺乏竞争力。 在国外,尤其是金融租赁业较发达的国家,金融租赁运行方式灵 活多样,开发出各种金融租赁形式,金融租赁己经进入了租赁的新产品阶段或成熟阶段。 创新的金融租赁形式主要包括杠杆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风险租赁等。 这些租赁形式分散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了经营效率,实现了集约化资本运营。 同时,出租人能够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适应承租人的具体实际经营情况,从而满足承租人的需求,更好地为承租人服务。 ,需要既精通金融、贸易、管理,又懂法律、税务、营销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是从其他行业转来或毕 业时间不长的学生,系统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只有拥有一批优秀人才,才有实现业务创新,加强管理,识别风险,识别客户企业,从而拥有较强的定价能力。 我国相当部分企业经理人对金融租赁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这一状况甚至在金融从业人员也普遍存在。 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在金融租赁业重新起步,但在金融租赁领域的一些动作仍显得生涩。 由于金融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应用科学,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对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金融租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方式 和交易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区域化的发展,我国金融租赁业必将与世界经济接轨。 这无疑对我国金融租赁业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现在真正懂得金融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这是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熟悉融资租赁的流程,还要精通飞机机械管理和维修,才能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目前刚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人员组成中多为来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复合型专家人才十分缺乏。 金融租赁公司的总部和分支 机构一般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信息无法进行共享,审批方式较复杂,耗时费力,各种通知、公告传达往往不能全面到位。 各种单据等资料都是纸质方式流转,审批慢,流转繁琐,效率极低。 在网络时代,信息化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沟通效率和执行效率。 许多金融租赁公司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开发信息化平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比如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0年 4月初成功验收了用友致远 A6协同管理系统 :招银金融租赁公司也于 2020年 10 月将自主研发的“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租赁业务系统”投产试运行。 据悉,这是目前国内银行 系金融租赁公司首家自主开发研制的租赁业务系统,标志着招银租赁的经营管理朝着信息化、流程化、系统化等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 外部 商业环境,即产业政策、行政审批和监管以及对这个行业的实质影响。 ( 1) 产业政策环境及其对行业影响 A. 税收立法相对落后 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在近二十年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条例,只有个别条款对金融租赁有间接的规定和影响。 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租赁业发达的国家,大多会在金融租赁的不同发展阶段,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支持,以鼓励租赁业的发展。 但我国租赁业的税收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问题 : 首先,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金融租赁的专门税法。 在我国现有的财税政策中,有关金融租赁的税收条款散见于各类法规和制度中,但是并没有特别针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 其次,再投资退税等没有针对金融租赁业务的明确规定。 为了鼓励投资、扩大内需,我国财税部门出台了不少有关再投资退税和投资抵免的政策,但这些措施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并没 有明确的规定。 再次,企业不能自主选择设备加速折旧。 造成的后果是,企业在生产的产品畅销时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一旦市场行情逆转,产品滞销或已经升级换代,可此时设备投资却还远未收回,企业己提取的折旧无力进行新的设备投入,导致产品结构调整无法进行。 最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承租人卖出租赁物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交纳一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交易税。 当金融租赁公司把该物件再回租给同一承租人时,租赁公司需交纳租赁的营业税。 在租赁期结束时,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回给承租人时,又要交纳一 次相关交易税。 而实际这个交易过程中租赁物件没有发生增值和使用人的转移,两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交易税不应缴纳。 B. 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诸如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改变,都会对金融租赁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由于《融资租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得税收、业务范围、租赁物权属登记等问题无法明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实施以前,我国法律条文中一直没有关于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租赁物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和限制,不利于金融租赁的发展。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启动于 2020 年,并于 2020 年基本完成,整个行业包括法律涉及的 14 个机构都对该法草案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认同感。 但至今仍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关键在于有部门对该法的必要性存疑,因此目前出台《融资租赁法》前景仍然扑朔迷离。 《会计准则一租赁》明确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物权法》为“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由于这 些法规性质所限,无法解决涉及融资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促进等方面的问题;另外,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势在必行。 C.信贷、融资政策不足 从事租赁业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保证 ,而且是长期资金 ,才能购入技术先进的设备 , 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考虑的融资来源主要有以下五个:一是自有资本金,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实收资本金相对于金融租赁的巨额资金所占比例非常小,根本不可能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吸收信托存款,由于大多数金 融租赁公司成立时间短,在社会上尚未树立起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的形象和信誉,在吸收信托存款上明显处于劣势;三是同业间拆借,但拆借资金是短期的权宜之计。 金融租赁公司大多数租赁项目投资周期较长,需要的基本上是长期资金,因此同业拆借也只能解燃眉之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四是进入资本市场,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尚未达到规范完善的状态,金融租赁公司目前还无法在国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五是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受我国票据流通发达程度所限,这些渠道也不能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租赁公司的 中长期资金来源甚少,仅靠自有资金运转,租赁经营就不可能有规模,抗风险能力低,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 当项目出现问题时,迫使租赁公司靠短期资金去弥补长期资金短缺,拆东墙补西墙,出现债务越滚越大的被动局面,增加了经营风险,在遇到金融信誉危机时很可能最终导致租赁公司破产。 而且这些无序经营行为不但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融资租赁毕竟是资金密集性服务业,没有大量的资金支持,租赁公司的发展壮大是很困难的,更谈不上融资租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功能的发挥。 总之,受目前国家信贷和融资政策的限 制,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并不畅通,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整体业务规模不大,租赁交易总量也偏小。 D.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金融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经济政策、信用机制的不足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导致了中国租赁公司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大量租金被拖欠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 20 世纪 90 年代,信用风险曾一度使我国的金融租赁业陷入低谷。 尽管这一状况随着政策环境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改善 和健全有所好转,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最大的风险。 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遍,欠租比例占租赁债权的 15%一 30%,有的甚至高达全部债权的 70%。 据调查,有的租赁公司上报的欠租计数据是经过处理的,己将大量逾期租赁债权展期为正常债权。 高额的欠租使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更使国外投资者对我国的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随着金融危机的扩散以及宏观经济的调整,在珠三角广州、东莞、佛山等地,中小企业金融问题发生了新变化 :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些银行 下达任务指标,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决”。 相反,部分企业却由于经营环境困难,停产、关闭清况加剧,进而拒绝银行信贷,还出现企业故意逃废债苗头,社会信用风险在不断增加。 在保险政策方面,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不规范,承租人的负债意识不强等原因,建立金融租赁信用保险机制无疑是最好的补救风险损失的方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有很大发展,与金融租赁有关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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