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容摘要:

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 本合同; 18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 任何 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 19 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 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 过程 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 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 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 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 设计变更 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 20 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 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 申请支付的 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 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 后 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 三十 七 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 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1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 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经审查批准的文件(初设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要求等); 发包人与监理人签定的本合同; 监理范围内的施工承包合同。 委托 人的权利 第七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2 天的; 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第九条 委托人 赋 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1 本 合同签定后 7 天内 监理任务结束后 保存完整 2 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 1 本合同签定后 7 天内 监理任务结束后 保存完整 3 施工招标文件 1 根据进度提供 监理任务结束后 保存完整,不得泄密 4 施工图 2 根据进度提供 竣工后返回 2 份 保存完整,不得泄密 5 施工承包合同 1 施工合同签定后 3 天 监理任务结束后 保存完整,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 3 天;变更文件 3 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 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无。 监理人的义务 23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全过程监理 及本监理标段施工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场各个进场单位(包括不仅限于: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进场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具体内容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 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河道开挖 、回填、河道 疏浚 、砼工程、砌石、景观绿化、 隐蔽工程 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混凝土配比、拌制、浇注、回填、景观 绿化 等。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中间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 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监理人报酬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标准》(发改价格 [2020]670 号)( 1+中标浮动率),其中取费基数为 监理服务范围内施工竣工审定价。 签订监理合同时,先以施工中标价(即 14693575 元)作为取费基数以确定“暂定监理人报酬”,以“暂定监理人报酬”作为签订的合同暂定价,待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经业主审定后,再以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审定价作为取费基数,计算建设单位实际应支付的监理人报酬,并结清余款。 实际工程量完成 5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 40%,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十五天内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 80%,工 程造价经审计部门审定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结算实际应付监理费并结清余款。 一、支付时间为: / 二、支付方式为: 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24 一、计取方法为:在监理补充协议中另行明确; 二、支付方式为:在监理补充协议中另行明确; 三、支付时间为:在监理补充协议中另行明确;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无。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 1)监理人保证使监理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监理现场服务期期间,在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不发生壹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 否则,支付暂定监理人报酬 2%的违约金。 ( 2)监理人保证监理工程的进度控制达到建设目标。 否则,支付违约金限额为暂定监理人报酬的 2%。 ( 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进度控制落后与施工工期赔偿额为 2020 元 /天,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实际到位,常驻现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每月到位 22 日历 天及以上,否则按 2020 元 /天的标准赔偿,监理人员每月到位 22日历天及以上,否则按 1000元 /天的标准赔偿;支付违约金限额为暂定监理人报酬的 2%。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程师(即使委托人同意也应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监理人应确保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能胜任本专业工作,若达不到要求,委托人可提出更换人员要求,必要时监理人另请相关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入驻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委托人无涉。 ( 4)监理人保证办公及检测设备投入量必须满足委托人及相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未达到的违 约金限额为暂定监理人报酬的 2%。 ( 5)质量控制未达到标准,扣除暂定监理人报酬的 2%。 上述条款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决本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在限期内监理人未能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整改,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25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宁波仲裁委员会。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无。 第四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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