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试剂询价采购文件内容摘要:

通知书 在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江苏省血液 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确认其谈判响应已被接受。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成交人按照第 30 条规定向江苏省血液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后,血液 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成交的 供应商 ,并按照第 12 条规定退还其 信用金。 28.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 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 来与江苏省血液中心 具体商谈签订合同。 采购文件 、成交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 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 内,应将 信用金 转为履约保证金。 逾期未办理的 ,江苏省血液 中心将取消其成交 资格 ,没收其 信用金。 在此情况下, 有权 授予 其他供应商成交资格 ,或重新组织采购。 1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 核酸检测项目 交货验收 付款: 江苏省血液中心有权根据 工作 实际需求对核酸检测试 剂进行分批采购,分批付款。 各批次 核酸检测试剂经中心质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卖方(供应商)提交所需单据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三 十个工作日 内 由买方支付 ; (2) 设备运行验收 付款: 该项目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经买方确认在此期间系统运行正常、能够满足买方的使用要求 , 所有配套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运输、辅 料等费用均包含在核酸检测试剂的价格中,不再另外付款 ; 2 履约保证金按下列条件退还: 该项目 正常运行 后 、 经买方确认 ,江苏省血液 中心全额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不计利息。 退还履约保证金须带齐合同复印件、买方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 我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条到 财务科 办理。 14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 “合同”系指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卖方和见证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完成 细菌内毒素分析仪 项目所需提供的一切软、硬件设备、模块、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 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集成、维修、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 5) “买方”系指购买本项目货物的采购单位; ( 6) “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 7) “见证方”系指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江苏省 血液 中心 纪检监督方。 2.技术性能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 采购文件 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格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加盖公章的 质量合格凭证。 15 5.装运条件 所有货物以交到买方指定地点为准,在此之前的一切运输、保险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6.付 款 同以人民币付款。 、调试、集成、验收,买方验收通过后按合同规定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由买方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办理支付合同货款: ( 1)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装箱单等; ( 2)买方根据第 8 条和第 9条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如合格则对上述证明文件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 并加盖公章 ; 7.伴随服务。 条规 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 2)提供货物组装、调试、集成和维护所需的工具; ( 3)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及软件售后服务安排及质量保证措施, 质保期自项目验收通过后双方代表在最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设备的质量保证、维护、技术服务等费用计入总报价; ( 4)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 5)在货物交货现场就设备的安装、调试、启用、运行、维护等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部颁标准和有关规定。 、未使用过的,是经过合法渠道进货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卖方应保证项目整体能正常运行,达 16 到买方要求。 项目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制造厂应对产品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产品与 响应文件 相符的证明书和质量检验证书。 响应文件 所规定的品牌型号不得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则要求证明替代品更优更好且价格不得变动。 ,一律退换新品。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设备损坏或性能不合格(非使 用不当原因造成),除买方同意修理外,应退换新品。 ,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协助买方对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 验 ,制造 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确定软硬件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设备功能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项目整体达到买方要求。 买方应及时填写交货验收报告。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卖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逾期按交货延误予以处罚。 买方可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 赔 ,向卖方提出索赔。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 退 17 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 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交货延误 ,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拖延完成项目的时间,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见证方。 买方和见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 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 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 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供服务、完成整个项目,见证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计收赔偿费,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见证方有权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1 条、 12条和 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 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由买方、 18 卖方和见证方商定认可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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