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楼宇认定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创意楼宇 运营管理机构 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六) 创意楼宇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 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 (七) 创意楼宇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 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 、后勤服务等公 共配套服务。 第四条 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楼宇,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参与认定: 楼宇所在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以 “一园多点”为 主要 发展模式 ; 楼宇产权 独立 于园区投资和运营主体 , 与园区之间为工作与业务 指导 关系, 不存在产权关系等; 楼宇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且该机构 具备独 立法人资质 ; 楼宇在 产业性、专题性 等方面 较为突出 ,且对推动当地文创产业发展作用明显。 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楼宇可参与认定外,其余在市级文创产业园区内的楼宇,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 条 市级 创意楼宇 将采取 单位自主申报, 区、县(市)和 开发区 、名胜区 组织推荐,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 自主申报:各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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