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文正文内容摘要:

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机构对其在 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投标截止期 5 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 投标人须知 9 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 11 和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 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 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 合格 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 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1.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 本 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 (如适用 )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 否则 , 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 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 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 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 EXW(出厂 )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 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 ① 、 ② 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 报 EXW 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或 10 投标人须知 ② 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 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2)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 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 (如果有的话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 投标资料表 中的规定,报 CIF(指定目的港 )价,或 CIP(指定目的地 )价。 2)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 FOB(指定装运港 )价,或 FCA(指定承运地点 ) 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货 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 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如果有的话 )。 EXW、 CIF 和 CIP 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除非 投标资料表 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除 投标资料表 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除本须知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 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 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见格式 Ⅳ 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 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 证书证实。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 12 投标人须知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 数值。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交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30 日; 2)银行本票、 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 金,或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和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 16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30 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投标人须知 13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 费。 16. 投标有效期 投标应自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 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 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 投标资料表 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 ”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 “正 本 ”“副本 ”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 投标资料表 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 投标资料表 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 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 “在 (开标日期和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并填入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 本 须知第 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 投标资料表 中指明的地址。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 ,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投标人须知 15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 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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