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内容20xx新婚姻法条例内容摘要:

已不适应现状,因此强烈要求对婚姻法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最突出的有五大因素: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现象增加,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及港台商人背井离乡来中国投资,同时也创造了现代 包二奶 现象。 在上海有 37 万外地商人来上海投资在上海也带来了一批包二奶现象,中国经商人进跟潮流推出了新一批包二奶族;官场秘密赡养了变相的包二奶 固定情人;家庭生活不合的男子也不甘寂寞,参与了创造现代包二奶的活动。 这些现象这些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家庭暴力案件急剧上升; 1999 年 29 各省妇联接待家庭暴力的投诉 29010 件,家庭暴力从秘密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 逐年上升。 如 不要与莫生人说话 家庭暴力严重而且没人管,理由是清官难断 家务事。 离婚后,妇女一方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力难以保障;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如胡海英案件 千万财产、两手空空 而女方只知到回娘家不注意权利的行使。 因离婚率升高,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老年人的赡养无法保证,受虐现象严重。 (老年再婚问题 )三、婚姻法修正案的修改重点: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 人同居。 (1)、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第 3 条、第 32 条、第 43 条、第45 条、第 46 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精神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什么是同居;婚姻法第 3 46 条都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同居。 反之,如果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 重婚 ,可以构成重婚罪。 (3)、增加了倡导性条款 夫妻互相忠 实 的义务。 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 婚姻法针对中国存在很多人未办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在婚姻法第 8 条中增加了 关于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 (1)、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就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 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仪式相结合制。 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 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中士实行仪式婚姻,为了反映这一情况,在 1988 年12 月 13 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事实婚姻作了分类的定性。 即 对符合结婚条件只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准予补办登记。 这次婚姻法修改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对 1994 年 2月 1 日以前同居的,凡达到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律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同居的,双方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 事人双方因婚姻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得不到保证,子女待遇为非婚生子女。 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制度。 (一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对重婚使婚姻无效的举报人是当事人及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对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因有禁止与亲属关系结婚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患有医学 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3)、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结婚时不满结婚年龄的现在已满年龄还以婚姻无效提起的法院不与支持 ) (二 )、可撤消婚姻; (1)、什么是可撤消婚姻;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消婚姻 (又称相对无效婚姻 ),是指 婚姻成立时,违反了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消的婚姻。 (2)、胁迫的内容是指 行为人以身体健康、生命名誉、财产损害为要挟。 (3)、 受胁迫的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 (4)、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本人, (因为当事人和好了就可以不申请撤销 )。 不能由其它人代替。 (5)、受胁迫方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如请求撤消现在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一年的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7)、申请人不适于胁迫行为实施的本人。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因无效婚姻的问题起诉到法院的,不适用调解,也不可撤诉,一并由法院判决解除,并不得上诉。 (2)、对 财产 子女 问题不服时可以上诉、也可以调解。 (3)、处理因 重婚 导致婚姻无效时,不得侵犯合理婚姻当事人的权力,因此允许合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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