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西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容摘要:

: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 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 5)本 项目 不 接受供应商 所 投 软件 产品为进口 产品的投标 ; (6)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资质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 10 ( 1)投标邀请 (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投标人须知 ( 4)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 5)投标文件格式 (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 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 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招标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 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11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入关手续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投标人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 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 12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90日历日。 ,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文 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 1)投标文件封面 ( 2)投标文件目录 ( 3)投标函 ( 4)报价一览表 ( 5)分项报价表 ( 6)技术规格响应表 (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9)投标人承诺函 ( 10)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 11)资格证明材料 ( 12)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 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16)投标保证金证明 ( 17)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 18)制造(生产)企业小 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3 ( 19)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1份正本、 4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 “开标一览表 ”1份)。 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统一使用 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 胶装成册 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在规定签章处签字 、 盖章。 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盘制作 ( U盘制作的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 , PDF格式 ),电子版投标文件为正本扫描件(包括页码、签字、盖章等)。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所投包号。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 2017年 XX月 XX日 XX时 XX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 机构概不接受。 14.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6条规定,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开标 地点组织招标开标。 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时的报价为准。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 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5 六、评审程序及方法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 5人以上单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 3)推荐中标候选人; (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 (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 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16 (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20]300号)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不符合第 “合格的投标人 ”之规定的; (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3)未按第 ( 1) ( 16)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 9)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条件的; (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 11)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 12)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 13)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 1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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