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一册:机电产品国内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招标机构 、 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 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 授予合同 28. 合同授予前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 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 合同。 18 授标决定 时还 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 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 评标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合适的 其他 资料。 如果审查通过, 评标委员会 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或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9. 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 30 条的规定之外, 评标委员会 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或综合评价 最优 的投标人。 30.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在特殊情况下,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 拒绝 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31.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 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 33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第 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2.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招 标机构的 《中标通知书》 后 30 日 内,应按照 招标文件 合同 专用 条款的规 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2 或 条规定执行 , 招标机构和 招标人 将 取 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 招标服务费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资料表 中 的 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9 第二章 合同 通用 条款 20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 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 /或 其他 材料。 4) “伴随 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 、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 其他 义务。 5) “合同 通用 条款 ”系指本合同 通用 条款。 6) “合同专用条款 ”系指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7) “买方 ”系指在 合同 专用 条款 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 “卖方 ”系指在 合同 专用 条款 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9) “项目现场 ”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合同 专用 条款 中指明。 10) “天 ”指日历 日。 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本条款所述的 “原产地 ”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 ”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货 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4. 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 的使用 没有 买方 事先书面同意, 卖方 不得将由 买方 或 买方 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21 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 卖方雇佣于 履行本合同 以外 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 的雇员 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没有 买方 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 卖方 不应使用合同 通用 条款第 条所列 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 通用 条款第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 买方 有要求, 卖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 买方。 6. 知识产 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收到 《 中标通知书 》 后 30 日 内,向买方提交 合同 专用 条款 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 , 并采用下述 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 出具。 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日 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 /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 /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检验 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 /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 为此 承担费用。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2 买方在货物到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 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 其他 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 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 /净重(用 kg 表示) 8) 尺寸(长 宽 高用 cm 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 ( t) 或 2 吨 ( t) 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 两侧用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重心 ”和 “起吊点 ”, 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 ”、 “此端朝上,请 勿 倒置 ”、 “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23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买方应承担运输费。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项目现场在 合同 专用 条款 中有规定。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 合同规定 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 /公 路 /水运前或空运前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 m3表示)、每箱尺寸(长 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 地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 、 启运日期 和预计到达目的 地 日期 通知买 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 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米( m) 、 宽 米( m)和高 3 米( m) ,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 , 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 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按照 “货物需求一览表 ”规定的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1 12 条规定。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 预计到 达 日期 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向买方寄 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 “支付单据 ”。 14. 保险 应对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 ,对其在 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如果是 出厂价 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15. 运输 如果合同要求 买 方现场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 24 中。 16. 伴随服务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 合同 专用 条款 与技术规格 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 /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 /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 货 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 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卖方应提供 合同 专用 条款 /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 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 的资料 ,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卖方应按照 合同 专用 条款 /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 是 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 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 货 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25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 合同专用条款 ),以先发生的为准。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合同 专用 条款 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 部件。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赔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 并且 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招标文件第一册:机电产品国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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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的。 15 六、评标 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技术专家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除业主评委( 1 人)外,其他专家评委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委会应独立、公正、公平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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