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 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 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 四 条 执行 董事、 经理 在未获得公司所有股东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 五 条 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 第二十 六 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 6 页 共 12 页 6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 修改公司的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 (二) 股 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第 7 页 共 12 页 7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 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 第二十 七 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 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 八 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 二十九 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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