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要熟记的时间内容摘要:

1 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 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 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 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 1 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 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 个月内申请核销。 2 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 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复运进区。 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 7 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3 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自货物变卖之日起 1 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 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 3 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 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 6 个月内不能出 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 个月。 3 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 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 3 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 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个月。 3 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 个月内复运出境。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3 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 3 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 个月 :申请 商品归类 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 3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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