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l/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必须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经理的聘任程序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设副经理,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成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入组成,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 1 名召集人,召集人由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由首次股东会议指定。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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