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窗招标文件固定单价内容摘要:

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现有串通投标、或投标缺乏有效的竞争性、或所有投标均对 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时,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 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第 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地址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如果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规定执行, 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在此情况下 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可将标授予另一名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腐败和欺诈行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 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 任何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⑴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 ⑵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如果有关监督、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该授标无效。 3中标价的确定 中标人的投 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但不是合同价。 第二章:合同条款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 “合同价 、结算总价” 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 货物单价。 本合同为固定 单价 合同。 即合同 单价 不因任何 原因引起的 物价上涨或下降而调整。 ( 国家税收的调整除外 )。 结算总价依据经实际验收达到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⑶ “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塑钢窗 、备件、工具和 /或其它材料。 ⑷ “安装服务”系根据合同规 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 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测试、提供使用 养 护 手册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⑸ “买方”系指 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⑹ “卖方”系指本合同所述提供货物和安装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⑺ “工地现场” 系指 山西 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 泰和怡 苑 ” 住宅小区住宅楼。 ⑻ “天”指日历天数。 ⑼ 验收: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已由卖方按合同成功完成后,由卖方提出验收申请, 买方将负责组织 有关单位 试验检查和签发验收证书。 技术规格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除技术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种起诉,由卖方负责。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 场。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在箱号的第一箱内还应将合同规定提交的资料放入其内。 包装标志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 a) 收货人: ( b) 合同号: ( c) 发货标记 : ( d) 收货人编号: ( e) 目的地: (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 g) 毛重 /净重: (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 或 ㎝ 计):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 t 或 2 t 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吊装 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装运条件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及装卸并支付运费和装卸费。 有关运输部门将货物运到工地现场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 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 )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 t 或㎡)、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形 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 t 或㎡)、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及预抵日期通知买方。 其它 危险品和易损品 的细 保护 节还应另行注明。 保险 以工地现场交货价签订的供货合同,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工地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范围应包括 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由卖方支付保险金,并包含在报价中。 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⑴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及保险单据 ⑵ 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⑶ 装箱单; ⑷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⑸ 按 条规定取得的验收证书。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 条要求除第 5 项外的单据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 业主将按下列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货物运到现场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后,按合同价值的 70%支付价款。 、塑钢窗安装完毕,经分部工程验收按照达到 卖方 承诺的质量标准 后 的工程量审定后的工程结算 的 80%支付 价款。 、单位工程竣工, 按审定后的工程结算 的 10%支付价款,即累计支付到工程结算 价值的 90%价款。 、住宅楼移交给业主后,按工程结算 价值的 5%支付价款,即累计支付到 工程结算 价值的 95%价款。 剩余 5%待两年质保期满后, 一次性 支付完 所有款项。 安装服务 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养护手册。 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提供给买方一套。 另外提供五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货物的现场安装及测试。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及 测试 所需的专用 设备和工具。 ⑶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实施 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 的义务; 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质量保证 本合同塑钢窗 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 现行的 最新版本相关 合格 标准,并将本次投标产品生产制造 、安装 标准详细列出。 卖方 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 的 生产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 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养护 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投入使用 后的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 塑钢窗及其配(附)件 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格和安装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和安装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通知。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卖方应尽快予以纠正,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卖方保证其货物(正常使用的易损件除外)的寿命期为 20 年以上,在寿命期内卖方应承诺对非买方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提前报废(即无法修复)负责。 除本合 同特殊规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四 个月。 在卖方生产所供货物的过程中,买方将根据卖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不定期地派代表赴卖方生产厂 对货物的生产实施监造, 监造人员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1检 验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会同买方、工程监理和工程 总 承包方及有关部门包括制造商,对货物的品种、技术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清点,并会签初验收证书,初验收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等的最终检验,如发现货 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包括外观),卖方应无偿予以更换,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初验收合格仅说明交货情况,不能免除卖方在最终验收前所承担的质量及其他义务。 卖方应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 ,如果卖方不能在买方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派出人员完成服务,买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技术人员完成此服务,卖方应承担其全部费用开支。 卖方对所 供货的塑钢窗进行 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 3 天通知买方。 在安装结束后, 卖方应向买方及买方工程监理提出验收申请,并附有六份验收报告资料,验收应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相关要求进行,有买方、买方工程监理和 工程 总 承包 方 、卖方参加,对测试 及验收中的缺陷,卖方应以最合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自费负责处理,直到买方满意。 塑钢窗 安 装测试完毕后进入使用期和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果塑钢窗及配(附)件 发生故障或某项指标或某种性能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规定,允许卖方立即自费修复或调整更新 塑钢窗 ,使其达到技术要求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 24 个月使用完结,证明卖方所供塑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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