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品企业的企业伦理问题研究内容摘要:

安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食品企业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制尚存某些缺憾,市场秩序不规范和管理的不到位,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食品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些企业就利用市场存在的这些漏洞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发展自身企业,从而获利。 其中,他们使用虚假或 不能兑 6 现的承诺来欺骗消费者,对做出的虚假承诺不仅不能兑现,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推脱责任。 他们违背了市场竞争的诚信原则,利用广告宣传鼓吹自己的食品产品是多么的美味且吃了之后又具有怎样的功效,利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上当,对消费者做出了虚假承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食品企业已经丧失了道德责任,企业伦理意识根本不存在于他们的心中。 欺诈,就是采取欺瞒、蒙骗的办法,甚至高压的手段隐瞒产品的信息。 这些信息都是负面的。 如对食品原料的获得及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缺斤少两、掺假掺杂、以次充好、 过期回笼、违法添加等。 这些行为的发生透露出了这样的信息:部分食品企业企图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达到从消费者身上谋取利润的目的。 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存在缺乏诚信意识的食品企业为数不少,他们甚至置老百姓的生命于不顾,大胆违法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 食品企业由诚信缺失导致的企业伦理危机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食品企业提高诚信度迫在眉睫。 (三)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问题 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通过各种方式与社会发生联系,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社会也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然而近几年来连 续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充分说明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解,食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企业步入了歧途。 比如说,部分餐饮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顾消费者健康的事件屡次发生: 2020年先后发生的用用工业废弃油加工食用油的“垃圾油事件”,亨氏辣椒酱和肯德基中使用工业燃料苏丹红的“苏丹红辣椒酱事件”、因食用含有广州管圆线虫幼虫的凉拌福寿螺而导致 160多人发生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福寿螺事件等等,都是在餐饮行业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7]。 还有在食品加工程序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也体现了食品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意识的缺 乏。 而除了重大安全事故外,每年消费者食品类的申诉案件高达 10万件左右。 消费者的权益正日益受到严重侵害,这都是由于一些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消费者的道德责任所引起的。 (四)信息不对称问题 食品消费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表现为生产商知道自己的产品质量,却故意对消费者隐瞒不利的信息,以次充好,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全部的商品信息或无法认证所获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以食品包装盒上的标签为例,“无糖产品”不标示糖的含量,却标出含有的维生素种类和含量,打着“低脂”、“低糖”和“高钙”旗号的食品,却并没有标示 这些成分的含量到底是多少,即使厂商将以上列举信息全部提供,但鉴于国内没有统一认证合格产品标签的专门机 7 构,标签上的信息是否可靠也没有任何保障。 而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的安全性信息了解更多。 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的趋利性,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经营者会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上级领导、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给顾客。 同时,食品质量信息不对称也会减少生产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励。 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的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迟到出现低质劣质食品驱逐高质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将会导致食品市场秩序的混乱。 而市场上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才会使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存在可能性,因此,食品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五)安全法律规制问题 2020年 6月 1日,针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 ,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的词汇为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并未进入立法视角。 而且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很大一原因也是出自于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者及权利义务承担者身上,如还存在着政府管理者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食品安全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把主要经历放在了解决生存、谋求发展上,因发展经济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产生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食品安全往往让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使其不可能 掌握太多的食品安全知识,也因此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泛滥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 再者,由于食品企业过失或故意引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还不够全面和严厉。 相对地,违法成本过低使得食品企业挺身冒险,选择了忽视法律的存在而追求利益。 处在这样环境之下的食品企业,对于企业伦理根本不会重视,也更加不会去考虑如何构建食品企业的企业伦理。 所以我国应加快完善食品企业相关的安全法律规制,为食品企业的企业伦理的构建提供一个强有力且可靠的法律支持。 (六)行业协会问题 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专业分工和 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承担着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制定行业标准和组织会员的培训,以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功能;对外,则作为行业的代言人,成为企业和政府沟通的桥梁,起着为行业协会谋取合法合理利益的作用。 但是从我国所发生的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发现,行业协会的功能与作用根本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而且行业中介存在的严重 8 “寻租”、“败德”行为,使行业协会成了“劣币合法化”的某种社会信用机构,失去了发挥行业治理、维护行业安全、促进企业诚信的功能。 由于企业与行业中介存在的严重逆向激励问题,使得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企 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弱化,甚或追逐利润而导致质量风险。 如“三鹿”的奶站和加工车间不是加强内部质量安全,而是逆向激励,逐利添加三聚氰胺,增加了质量风险;行业协会不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不是相互竞争驱除“劣币” 不合格或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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