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规论文规划执法论文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内容摘要:

照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而地方政府按惯例往往都是规划编制、审批、执行都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局)一家来做,程序不合法,规划成果实际上是未履行法定程序。 据统计该市从 2020 年以来有500 余项规划成果均未履行法定程序。 (四)政府干预及规划管理失灵。 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工作是政府的头等大事,为了招商引资,政府可以置规划于不顾,随意安排工程项目,变更土地性质,破坏城市规划。 (五)对违章建设执法难,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 ,城市执法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面对一个明显的违章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可能也是束手无策。 二、技术原因 (一)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城市地理信息建设严重不足,地理信息更新周期长( 7— 10年),残缺不全,现势性差,无法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 (二)规划编制成果水平有待提高,规划基础性工作有待深入,规划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规划成果往往带有一定的主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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