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课程培训教材某药业公司质量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四、基本内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 、 对照品。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 ( 包括配制 , 下同 ) 、 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假药: ( 一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四、基本内容 四、基本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基本内容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的。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 , 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 、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 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四、基本内容 四、基本内容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 安全的标准 , 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 方便储存 、 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 , 必须注明品名 、 产地 、 日期 、 调出单位 , 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四、基本内容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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