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组。 第十一条 经联保 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经贷款基层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其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基层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当地基层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四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 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确定 第十五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及从事本行业的劳动技能状况;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 (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各成员信用额度。 各成员信用额度之和的 50%即为联保小组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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