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内容摘要: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者除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 条或者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条或者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 关联交易的认定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 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 “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二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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