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卫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三 )建立健全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市农牧林业局、各县农业 (农经 )部门要对目前县 (区 )、镇 (乡 )、村三级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镇 (乡 )村调解、县 (区 )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县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相应机构。 县机构设置 各县要在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 员会的指导下,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兼任 ),副主任 12 名,委员若干名。 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仲裁庭。 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农经中心 ),农经站站长 (主任 )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由 3 名仲裁员组 成。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① 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② 聘任、解聘仲裁员,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③ 受理仲裁申请。 ④ 指导、管理、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和仲裁活动。 ⑤ 制定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 ⑥ 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 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② 负责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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