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竞争性谈判文件-赣州招标投标网www内容摘要:

:。 第 八 条 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 关于推行全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改革的实施意见 》( 于办字[ 2020]107 号) ,并信守维修工时费、 配件 材料费和各项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 费 和 配件 材料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 甲方 及监管部门 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定点维修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属单位对乙方有关工时、材料、价格及服务的投诉。 乙方对所提供的 配件 材料 和维修 服务 ,若 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 及监管部门 有权扣除 乙方 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 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可扣除 乙方 全部履约保证金, 取消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 2. 因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 单位 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每次可扣除 乙方 2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每查实一次可扣除 乙方10%的履约保证金。 3. 经核实 ,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有权扣除 乙方 全部履约保证金,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记录 其 不良行为,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① 未经送修 单位 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 企业维修的或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 的;② 乙方虚开增加项目、虚开发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4. 其他违反承诺的服务质量、维修质量及应遵守的监督管理事项的,每次可扣除 乙方 20%的履约保证金。 5. 未严格按送修单制度执行维修程序,每次可扣除 乙方 20%的履约保证金。 6.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送修方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送修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 配件 材料、价格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有效投诉的,将 扣除乙方 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记录 其 不良行为 ,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对于工时、 配件 材料、价格方面以外的投诉,经调查核实为 17 有效投诉的, 每次可扣除 乙方 5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这类有效投诉 2 次以上(含 2 次),将扣除 乙方 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记录 其 不良行为 ,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定点维修的投标。 对车属单位经调查核实确有不良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 九 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十 条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 10个工作 日 内无息退还。 第十 一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 十 二 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 ,甲 乙双方 、 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于都县 财政局采购 办各执 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 三 条 本项目的 竞争性谈判文件 、 成交 人的 应谈 文件及服务承诺 、 有关 修改或 澄清文件 等 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 四 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八)其他 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 于都县 招标投标中心。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8 第三部分 公务用车 定点 维修采购须知 一 、本次定点维修供应商数量 本次 采购 不分品目,选择 6 家 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供应商。 二 、本次定点维修期限 自 签定 采购 合同日起壹年。 三 、定点维修范围 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工具车等所有需公款支付维修费用的所有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定点维修价格 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 = 维修 配件材料费 ( 1- 优惠率)+ 维修工时费 ( 1-优惠率) 维修 配件 材 料 费及维修行为所耗工时费由 应谈 人在 应谈文件内 填报。 应谈 人所报优惠率不得低于 10%,且应确保本 企业 所报 维修 配件 材料 和 工时费 的价格 按所报优惠率进行优惠后 为本 企业 维修结算最低价。 竞争性谈判 文件中未列 示 的相关车型配件 材料价格和工时定额价格 ,由各公务用车的车属单位按照市场价格与选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自行约定 ,价格从优。 在定点维修期间, 成交 人必须接受 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采购办 的监督检查。 19 五 、车辆送修和审核程序 (一)车辆送修和审核流程图 (二)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程序 公务用车定点 维修实行“微机管理”的管理模式, 各单位通过登录“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 )录入本单位车管人员、司机、车辆信息,建立需公款负担维修费用的车辆维修档案信息库。 选择定点维修 企 业 受理维修 维修结果登记 维修 确认 定点维修 结 算 国库支付 中心付款 车辆维修申请 车管人员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待修车辆信息库 定点维修企业库 送 修 单 位 已修车辆信息库 送修单位审 核 20 单位申报: 送修单位经车管人员及分管领导确认后,根据需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录入待维修车辆的详细信息、需维修的主要故障现象及需要更换的配件(允许维修企业在检测或维修中对新发现维修项目和送修单位充分协商后进行补充,但 要在维修完毕后对新增加的维修内容按程序在“系统”中补录)。 对不能说清具体故障的,可先送任一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免费检测,判定准确故障后,按程序申报。 单位询价: 送修单位申报完毕后,即可在“系统”中对申报的维修项目设定询价有效时间(有效询价时间不低于 2 个小时),并在“系统”中的定点维修企业库(该企业库为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中勾选多家维修企业(必须两家以上),作为允许报价的对象进行询价操作(在询价有效时间内,不允许送修单位提前终止或结束询价)。 企业报价: 被勾选到的维修企业登录“系统”后,可接收到送修单 位发来的对该维修项目的询价请求,并可在询价有效时间内对该维修项目进行报价。 维修企业报价完成后,在询价有效时间内可调整报价,询价有效时间结束后则不得更改。 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时所报价格。 单位定标: 送修单位根据各维修企业反馈的该维修项目报价及综合实力在“系统”中选定某一中标维修企业(随单打印所有被询价维修企业报价单,对选中的企业要说明理由,此单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由单位存档备查)。 选定中标企业后,“系统”将公布该维修项目中标维修企业,送修单位通过“系统”打印出《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签字盖章后随 待维修车辆送达维修企业。 维修验收: 中标企业接收维修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中所列项目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登录“系统”,录入本次维修情况,如有新增或更改的维修项目,需取得送修单位的认可,并将新增或更改的维修项目录入“系统”。 价格结算: 中标企业录入本次维修情况后,“系统”自动将其总报价 21 乘以优惠率(指定点维修企业投标时承诺优惠率)成为政府采购价,“系统”将以政府采购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双方认可后,即可由维修企业在“系统”中打印出《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 (附件 2),签字盖章后交由送修单位确认。 价款支付: 送修单位将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发票,连同《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提交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程序支付费用。 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将维修发票连同《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交单位财务人员按程序办理,及时将维修费用支付到定点维修企业。 在外维修: 公务用车在于都县域以外发生故障需在外维修时,司机必须事先向单位主管车辆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同时必须将拆换的配件带回。 在外维修车辆回本地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 在“系统”的“外地维修”项目中按要求补录外地维修相关信息,并将此表打印并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车管人员留存备查,否则视为违规维修。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到赣州市维修的公务用车,可以通过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公室登录“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定点维修。 维修完成后,车属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补入维修相关信息。 另外,补胎等一些简便、细小的维修事项,可以就近进行维修,同时,涉及公、检、法、司等单位特种公务用车喷涂标志以及特殊装备维修事项可以自行选择维 修企业予以维修。 但上述维修事项应参照“系统”中在外维修补录维修信息的规定,及时在“系统”中补录维修相关信息。 六 、定点维修企业的管理 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统一悬挂“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标牌。 在厂区内醒目位置公示公务用车 定点 维修报价(包括常用配件 材料和工时费 报 22 价)、服务承诺、误期赔偿以及联系电话和监督办法等内容,便于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各定点维修企业要按照政府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为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服务。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 成交 车辆维修企 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 “系统 ” 设置了对送修单位及维修企业满意度双向评价功能,促使维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维修车辆实行 24 小时接修及提供路途施救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工时费价格,不得无故拒绝修车,必须信守优惠服务承诺,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对于出现以次充好、乱摊工时、少修多收、弄虚作假、质价不符、代开发票、偷换零件 甚至故意留下隐患希望拉住回头客等现象的定点维修企业,一经查实,按 有关 规定 进行处罚并 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严重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 吊销 其 工商执照。 对 因 维修车辆 所产生的废物应妥善处理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做到环保维修,出现因 维修车辆 的废物影响环境卫生而遭受投诉的情况应及时整改,遭受投诉并查实的,按 有关 规定 进行处罚 并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有关部门 将抽查 定点维修企业 所 报 维修配件材料和工时费的价格与行业标准或市场价的吻合度,一经发现所 报 维修配件材料和工时费的价格高于行业标准或市场价, 有关部门 有权要求 定点维修企业 提交证明材料,并对 定点维修企业 的价格进行修正; 定点维修企业 如不同意修改其价格将 视为违约。 定点维修企业每半年应提供经县物价局审定后的 《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常用配件 材料 协议价表》和《于都县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 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协调软件公司在“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对材料价格和工时定额及时予以更新。 定点维修企业依照“于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 23 务用车维修档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费用结算和支付 原则上按月结算费用。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对超期限报送结算单的,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到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公室或维修单位说明理由;否则,视同放弃结算费处理。 公务用车单位应制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用款计划,落实公务用车维修所需费用。 八 、 定点维修 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四部分 应谈 文件格式 一、 应谈 函 致于都县招标投标中心: 根据贵方于都县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项目 (项目编号为 YDCGJT20201013)的竞争性谈判 文件的要求, ( 应谈 人名称)正式授权 (姓名)为我单位代表向贵方提交如下壹正叁副的 应谈 文件: 1 应谈 函 2 应谈 一览表及 应谈 详细 报价表 3 应谈 人 承诺书 4 应谈 人 基本情况一览表 5 应谈 人 从业人员及技术资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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