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调查表》,承担相应调查责任。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 审查重点 内容是: (一 )借款人是否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 )项目贷款发放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 )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 ); (四 )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 (五 )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 )贷款效益与风险。 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 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七 )担保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填写《固定资产贷款审 (报 )批表》。 审批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用信品种、利率、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等,并对贷款条件、放款计划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 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 确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有权审批行审批。 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 30%,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新贷款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六章 融资结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用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一般应以项目资产设 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期限不超过 3 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 “211工程 ”高等院校、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重点高校本部、省级 (含 )以上示范中学及重点中学、三甲 (含 )以上医院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 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 超过 10 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 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最长不超过 10年。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 10 年的,报备总行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 利率档次可按照提款时借据约定期限或合同约定确定。 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 (含 )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 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的,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和条件下审批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所辖行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签订合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合同要素;其中要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与客户商议贷款利率水平、附加条件、计结息条款、罚息规则等; (二 )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三 )对项目资本金、农业银行贷款、其他项目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约定。 资本金应先于农业银行贷款到位,或同比例到位; (四 )合同应约定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和用款条件。 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发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五 )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缩短宽限 期;在合同中加入 “加速 ”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 (六 )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七 )加入资产保护条款。 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 (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 );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 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的,应事先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八 )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 (九 )提出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要求; (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农业银行同意; (十一 )分期偿还的贷款,可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十二 )根据约定,出现可能危及农业银行贷款安全 的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 (十三 )其他有关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等审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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