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配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权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c) 如在上述澄清过程中虚假澄清,提供的澄清文件与事实不符,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活动保密。 投标文件开启后,到得出评标结果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都不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 6)投标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 26.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 人 ,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 招标代理单位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 27. 评标结果公示 19 评标结束后,将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及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授予合同 28. 授标时更改招标内容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允许幅度内对“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29.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 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保密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 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技术要求 21 二、 其它 :保证验收一次性通过并通电。 配合强电外线的工作,负责办理强电外线工程有关所有手续。 仅作参考,投标单位 根据 本 项目的 设计 图纸 (见附件施工图) 报送优化方案。 : 提供相应的保修及维修 方案。 、调试 及 验收: 提供相应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 22 第四章 合同格式 23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含招标管理单位暨付款单位和最终用户)、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合同及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澄清文件及备忘录(如有) (4) 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如有) (6)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 相一致。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专用设备、备品备件等补齐。 3. 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1。 4. 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数字和文字表示 )元,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计、合同设备制造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运杂费 、保险费等,合同设备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的卸货、清点、安装费、调试费(含型式试验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技术服务, 人员培训 ,设备 售后服务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5. 付款条件 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如下: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根据合同进程按比例支付(详见合同条款第 4条)。 6. 工期要求和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后,不迟于 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结束,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的交货计划。 交货地点: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在卖方提交了 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 卖方 24 招标管理单位暨付款单位 (盖章): (盖章): (名称) (名称)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最终用户单位(买方) (盖章): (名称) 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5 合同条款: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a)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 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合同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文件。 (b)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c) “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设备主体、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和测试仪器。 (d)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一切合同设备、附件、辅助材料及技术资料(含软件)。 (e)“技术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设计联络、培训、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售后服务等技术服务。 (f)“ 型 式试验 ” 系指卖方,根据国家质量检验部门的规定,在完成安装调试后所承担的型式试验及费用,并能通过国家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获准投运。 (g) “接口”系指由卖方负责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之间,以及合同设备与买方和 /或其他供货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说明,并提供各有关接口所需的必要信息。 (h) “调试”系指买卖方为达到合同附件 3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在安装结束后针对合同设备而进行的性能测试检验。 (i) “验收”系指合同设备在调试中通过合同要求的性能试验指标后,调试结束并通过验收,合同双方签订调试验收证书。 (j) “ 技术规格 /标准”系指合同附件 3所述的规格标准,若附件 3 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k) “出厂预验收”系指设备制造过程当中的点检和出厂前的预检。 (l) “天”系指日历天数。 2. 供货范围 详见合同附件 1。 3. 价格 设备总价为 元 大写( 人民币) 本合同的价格均为含税不变价 设备价格的组成为:设计、合同设备制造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合同设备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的卸货指导、清点、安装费、调试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技术服务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买方在收到履约保函 (见合同附件 7)、预付款保函 (见合同26 附件 6)(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以及卖方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额„ %的发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天内,支 付预付款。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提交该批货物的发票(金额为该批货物款的„ %)、装箱单、质量证书、货运提单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该批货物款的„ %。 安装结束并经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安装完工证书,卖方提交发票(金额为合同款的„ %)和安装完工证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合同款的„ %。 调试、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调试、验收合格证书,卖方提交发票(金额为合同款的„ %)和 调试验收合格证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合同款的„ %。 质保期满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质保期满证书,卖方提交发票(金额为合同款的„ %)和质保期满证书正本,经买方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合同款的„ %。 5. 交货和保险 合同设备的交付 ,运到„„„现场,并自行负责卸货。 5。 ,否则,卖方应对短缺或超交的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 14)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体积(立方米或 m3),总毛重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 m3)和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口岸)和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 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吨或 体积达到或超过 12米长, 3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 若设备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技术资料(含软件)的交付 4套完整技术资料(含软件)(详见合同附件 4),应分批交至买方指定地点。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中文编写。 买方签收技术资料(含软件)的日期视为技术资料(含软件)交货日期。 对于其他未列入合同附件 4 的技术资料(含软件),但却是这个工程所必需的,一经发现,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如果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技术资料(含软件)有短缺、遗失或损坏,无论是否是卖方原因,卖方都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向买方免费提供短缺、遗失或损坏部分。 保险 、购置、运输、存放直至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结束的全过程,进行投保。 6. 包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及防止其他损坏,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一切因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损坏或遗失 均由卖方负责。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27 (c) 唛头: (d) 收货人代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系列号和箱号: (g) 毛重 /净重(以公斤 kg表示):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 cm计): 如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吨( MT)或 2吨( M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 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28 7. 设计审查及联络 (如有) 设计审查 2到 3周内进行设计审查(地点另定),设计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投产制造。 设计联络 ,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或买方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联络,并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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