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浙江省地方性税收法规与中央税收法规的实际操作差异讲座培训资料内容摘要: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 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0月 30 日国税函 [2020]875 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 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 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0月 30 日国税函 [2020]875 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 已完工作 的测量; ②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 10 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 时确认收入。 (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0月 30 日国税函 [2020]875 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四)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 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11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 2月 27日 国税函 [2020]98号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 衔接问题的通知 》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 )项至第 (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十) 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3)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4)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 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12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 1至 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 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的,不得低于 15%。 (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 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 3月 6日 国税发 [2020]31号 《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 三、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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