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查会议,协助审查。 第五十 七 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要申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应当 与许可 证 审查合并进行。 审查顺序为:先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许可证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许可证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与许可证审查部门不是同一 行政机关 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商请许可证审查部门共同审查。 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 22 查。 第 五 十 八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 重大 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 五 十 九 条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 六 十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 、 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 23 意, 可 以 采用 本章规定的 简易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六十 一 条 对于 下列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不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 ( 一 ) 成品油、车用燃气零售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 及其他 经营 单位 的 改、扩建 项目 ; ( 二 ) 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同时满足下列 四 项条件的 改、扩建项目 : 规模 在 500 万元 人民币 以下; 《剧毒化学品目录》 ,亦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第一类 “爆炸品 ”、 第二类第三项 “有毒气体 ”; 化学反应过程; (储存)技术成熟、工艺路线简单。 第六十 二 条 对于 本实施细则第六十 一 条规定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拟申请简易程序的,建设单位 应当 在项目 实施 前 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提出申请 , 并 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 (一) 《简易程序申请书》 ; (二)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五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4 ( 六 )建设单位 拟 委托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六十 三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同意 建设单位实行简易程序 的,在《简易程序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 六十 四 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在重大危险源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已建成的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搬迁、关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 五 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25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 细则 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 第六十 六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数据库。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 七 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 五、六 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 六 十 八 条 各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分别于每年 1 月 1日前和 7 月 1 日前, 填写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统计表》 , 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 和 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 九 章 附则 第 六 十 九 条 下列 七 类 项目 或活动 ,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建 26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法不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一)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 (二)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 (三) 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 (四)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储存量不超过 2吨的备货库房; (五) 试验与分析化验装置及其附带的小规模储存场所 ; (六) 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正常的检维修 、局部在役装置更新、工艺参数调整、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及隐患整改活动 ;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进行的 不 含 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 装置(设施) 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在 辽宁 省行政区域内、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对于该类项目,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应当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第 七 十 一 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附件: ; ; 书; ; ; 设项目安全许可复核意见表; ; 8.(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9.(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 ; ; 28 附件 1: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29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 “申请日期 ”、 “申请编号 ”,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 人员填写。 “申请编号 ”编号规则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代字+ 4 位数字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 “负责人签字 ”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 “申请单位 ”是指《 辽宁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细则 》规定的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是指 “申请单位 ”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 “项目名称 ”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栏,分别填写申请 建设项目 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 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申请单位 ”栏,填写申请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 “营业执照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的企业名称。 五、 本申请书 “申请单位 ”和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栏目中的 “名称 ”和“地址 ”,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 “申请单位 ”栏的内容。 六、本申请书 “申请单位 ”和 “建设项目所在单 位 ”栏中的 “经济类型 ”, 30 按照 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 1998〕 200 号) ,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填写。 其中, “单位名称 ”和 “通讯地址 ”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济类型 ”栏,填写内容同 “六 ”。 八、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 其中, “单位名称 ”和 “通讯地址 ”栏,分别填 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济类型 ”栏,填写内容同 “六 ”; “资质级别 ”和 “资质证书编号 ”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上的级别和编号。 九、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 其中, “单位名称 ”和 “通讯地址 ”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济类型 ”栏,填写内容同 “六 ”; “资质级别 ”、 “经营范围 ”和 “资质证书编号 ”栏,分别填写承担 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 “设计资质证书 ”上的级别、设计范围和编号。 十、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 其中, “单位名称 ”和 “通讯地址 ”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济类型 ”栏,填写内容同 “六 ”; “资质级别 ”、 “经营范围 ”和 “资质证书编号 ”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取得的 “施工资质证书 ”上的级别、施工范围和编号。 31 十一、本申请书 “项目类型 ”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⒈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⒉ 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⒊ 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⒋ 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⒌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⒍ 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十二、本申请书 “建设地址 ”栏,填写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位置。 十三、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 ”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四、本申请书 “总投资 ”和 “安全投资 ”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 “投资概算 ”中的 总投资金额 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五、本申请书 “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况 ”和 “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仅填 写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十六、本申请书 “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情况 ”中的 “工艺技术简述及 32 来源 ”栏,填写通用的化工专业术语和该技术开发单位的名称; “主要设备名称及来源 ”栏,填写组成装置或者设施的塔、釜、槽、泵、罐、炉、压缩机、换热器、电机等和制造企业名称。 十七、本申请书 “辅助工程情况 ”,填写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的情况。 十八、本申请书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 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十九、本申请书 “管理和技术人员 配备情况 ”、 “安全管理制度 ”和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 ”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相应的内容。 二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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