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西峰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及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投标文件 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 投标文件 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分别将 投标文件 正本 (一套 )和副本 (三套 )分别密封在 二个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内层和外层包封还都应: 写明招标人的名称; 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外层包封还应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 21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如 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已收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1. 迟到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文件 14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 投标文件的通知。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能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 16 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 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 表第 20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 22 条递交的补充、修改与撤回通知书。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 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开标时公布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24. 开标程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的密封与标识情况,确定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中拆封;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 按本须知第 22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 投标报价、质量、工期及其他内容,具体公布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约定。 公开开标的内容记录在案;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按递交 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开从密封箱中随机摸取号码球、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众公布;抽完号码后,投标人不愿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可以离场; 招标文件 15 招标 代理机构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开标会议结束。 (六)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和招标人等方面代表依法组成。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 评标过程保密 评标委员会和 参加评标会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保密,任何人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 评标细则 有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将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评标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评标细则”。 (七)授予合同 29. 定标方式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 16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将按投标须 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的方式和地点公示 10天。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申请核查。 30. 中标通知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 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数额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 完 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予以退还。 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 合同的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则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因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取消,招标人无法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递补中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招标人无法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递补中标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4. 招标项目监管部门 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5 项。 35. 其他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招标文件 17 约保证金的,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 招标文件 18 第三章 合同 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 19 三 通用条款 说明: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如本文与原文有不一致的,以原文内容为准。 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监理单 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款项。 .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招标文件 20 .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图纸 ( 8) 工程量清单 (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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