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标准知识培训教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1996年 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 20xx年 3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试行 ) 》。 20xx年 5月卫生部颁布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安全帽类 呼吸护具类 眼防护具类 听力护具类 防护鞋 防护手套 防护服 防坠落护具 护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 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证 产品合格证 按标准发放 职业健康监护 一般员工 特殊员工 健康档案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十五条规定: “ 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的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 20xx年 10月国务院颁布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988年 6月国务院颁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1990年 1月原劳动部颁布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1991年 9月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992年 4月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法 》 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 “ 四期 ” 保护 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 劳动法 》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 劳动法 》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工作时间和休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在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规定。  1991年 6月发布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  1995年 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的决定。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五十六条规定: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十六条规定: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七条规定: “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对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四条规定: “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十一条规定: “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 ,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在“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 中 , 对工会代表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利益做出了规定。 20xx年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 《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 、 《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 《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 事故预防设施、设备和物品法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职业健康安全设备 危险物品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五十三条规定: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四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 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六条规定: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第二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1280191)、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GBZ120xx) 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等也对矿山安全卫生设施 、 消防设施做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包括: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设施 职业健康安全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九条规定: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第三十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 运输工具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 检验机构检测 、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 检验机构对检测 、 检验结果负责。 ” 第三十一条规定: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设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第二十五条规定: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七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 经营 、 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1280191)、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GBZ120xx)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 20xx年 3月 11日国务院颁布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六条规定: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 主要成分 、 存在的有害因素 、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 、 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九条规定: “ 生产 、 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 仓库和专用车站 、 码头 , 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 供应站 、 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 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 、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 、 码头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 供应站 、 调压站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 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 限期加以解决。 ” 第十七条规定: “ 生产 、 储存 、 运输 、 销售或者使用 、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 个人 ,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 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 、 闪点 、 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 , 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 、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 、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20xx年 1月 26日国务院颁布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84年 1月 6日公安部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1994年 3月 24日公安部颁布了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89年 10月 24日国务院颁布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20xx年 1月 4日卫生部颁布了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 》。 事故预防作业环境法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八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三条规定: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第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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