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协会和 勘察设计单位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投保时,可以就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形成补充约定。 约定事项参见《补充约定说明》(附件 2)。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1】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与赔偿计算 一、赔偿范围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 责任 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为: (一)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 ,包括物质损失和功能损失; (二)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 或仲裁 费用;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 得 必要的 、 合理 的 费用。 二、赔偿计算 赔偿计算是指保险公司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的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中建设工程本身的 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发生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建设工程本身的 损失 以及造成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 本身的 损失 的赔偿 赔偿对损坏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或重建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专家费等)。 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 ① 恢复原状:财产的损害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更换零件即可发挥正常功能。 对于这类损害,应赔偿修理或更换零件的费用。 ②折价赔偿 :被损害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折价进行 11 赔偿,其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为: 原物价格-原物价格已用时间 /可用时间-残存价值。 对于一次保险事故,当勘察设计单位向索赔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计算公式 为 : 保险赔款 =勘察设计单位 向索赔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免赔额; 当勘察设计单位向索赔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等于或者高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计算公式为 : 保险赔款 =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免赔额。 (二)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 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 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 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受伤 (未残疾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死亡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 12 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三)诉讼或仲裁费用的赔偿 计算 诉讼或仲裁费用必须是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或仲裁费用,但此项费用和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即: 每次诉讼或仲裁费用赔偿额 +每次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 (诉讼或仲裁费用赔偿额 +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 )≤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赔款=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或仲裁费用 (四)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 计算 勘察设计单位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其他费用” )的赔偿,应在上述(一)、(二)、(三)项赔偿之外单独计算,并不得超过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同时,如勘察设计单位实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超过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其他费用应根据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占全部经济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即: :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额 :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 (每次索赔赔偿限额247。 经济赔偿支付金额 )≤每次索赔 赔偿额 ≤累计赔偿限额 13 计算公式:赔款= (必要、合理的 )其他费用之和 (五 ) 上述各项赔款计算,均应扣除相应免赔额 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14 【附件 2】 补充约定说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勘察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 由于目前开展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较多,各保险公司所使用保险条款内容 不尽相同,特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在投保时,可以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或《建设工程勘察设责任保险条款》)中的部分条款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形成补充约定。 原条款 约定说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 “工程质量事故”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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