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精神损害赔偿 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在赔偿功能、法官角色、赔偿数额等方面具有 独特的特点。 具体 表现为 :第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 第三,赔偿数额 的不确定性。 书籍,进行侮辱,或恶意策动其事;或尾随良家妇女、少年或少女,或着手破坏他人的贞操。 总之,很显然,侵害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 ” ① 杨立新 朱里义 薛东方著: 《 精神损害赔偿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 , 2020 年 5 月版,第 4142 页。 5 ,惩罚为辅 精神损害赔偿让受害人获得金钱,意在给予弱者一种补偿的快意和满足,冲掉部分不良情绪。 在更广、更深的层面上进一步消减精神痛苦、宣泄压力、抚慰心灵 ,而非主要去惩罚侵害者。 只要受害人所得到的赔偿金额起到了抚慰其“心理创伤”的功效,不管赔偿金额多少,都达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此外,造成精神 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 这种物质制裁表面上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实质 上是 对受害人 最深刻的抚慰。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具体认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官根据常识、经验来做出 , 因此, 在认定精神损害时法官的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 另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更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较大余地。 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0 条 行使其裁量权,该条 规定: “ 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 的不确定性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 ,一般都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做 出限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索要一元钱精神赔偿金的官司,也有高达几十万赔偿金的纠纷。 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标准是什么,计算方式是什么,我国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适当限制其赔偿数额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也不能对精神损害赔偿明码标价,如 中国人民大学 杨立新教授所说,“可能对于一个相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判决承担不同的赔偿数额,这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码标价。 ” ① ① 参见杨立新:《闲话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 4 月版,第 48 页。 6 第二章 我 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及其 实施现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变迁 我国与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相比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以前苏联经验的影响,我国一直采纳苏联对精神损害赔偿所持的否定批判态度。 直至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人们因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开始得到物质赔偿。 《民法通则》第 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提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学说一般将该条中的“赔偿损失 理解为 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之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先后对 该 制度实施作了补充与完善。 例如,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40条将隐私权归 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条 、《产品质量法》第 44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试行 )》第 4条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l条、《产品质量法》第 44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解决了健康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3条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内容,确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②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但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始终没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直至 1993年 8月 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③ ,才结束这种混沌不清的状态。 随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呈迅速发展之势。 八年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① 参见史黎:《对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思考》,载于《社会纵横》, 2020 年 4 月,总第 24 卷第 4 期。 ② 同上。 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0 条解答第 4 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 7 题的解释》,进一步扩大损害赔偿的客体,但在主体方面,却将法人拒之门外。 我国一直以来都以《民法通则》 120条及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相关规定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如今,《侵权责任法》已颁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层次提升到民事基本法的层次,是一次质的飞跃,使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由列举式变 更为概括式,并统一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使原来的法律体系混乱问题得到了解决。 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在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被侵害时适用。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民事主体相关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也为诉讼提供现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只限于民事领域,在刑法领域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及国家赔偿中也可以看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身影。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赔偿领域是最 为常见的,主要包括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尊严、自由、安全,生命、健康、身体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不可缺少的权利。 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制度完成的。 所谓具体人格权,又称为个别人格权,就是指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所谓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 括的方式而 ① 参见易旭红:《试析侵权责任法给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带来的变化》,载于《法制与社会》, 2020 年 7 月(中)。 8 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① 民法要求在侵害人格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时,加害人应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有助于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与自由。 ②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中 做出 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乃至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 虽然相对于《民法通则》 12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和丰富,但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仍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和 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 其优势在于:一方面使公民和法人清楚知晓自身享有何种权利;另一方面,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处理人格权的侵害案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这种列举方式也存在诸多弊端,随社会发展新衍生出的人格权或者与各项具体人格权不完全相同的精神利益因为没有被法律列入其中,将会得不到保护,势必会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相悖。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和乙房屋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潢合同,装潢公司的油漆工丙在 此新房中上吊死亡。 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甲肯定受到了精神损害 ,但究竟甲的何种权利或精神利益受 到了损害,很难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难道就不能让此项精神损害赔偿得到落实吗。 答案是否定的。 《侵权责任法》则改变了以往那种列举式的立法,概括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即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是实际存在的,亲权、配偶权、亲属 权 等均属于身份权的 内容。 民法上因身份权受侵害而发生的精神损害,应限定在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身份关系之内。 具体来讲,这些身份权即身份利益主要包括:其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利益;其二,配偶之间的身份权益;其三,结婚、离婚时的身份权益;其四,婚约之缔结、解除、无效时的身份权益;其五,收养与抚养时的身份权益;其六,其它身份权益。 ③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中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 ①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20 年版,第 126 页。 ②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 2020 年 10 月版,第 116 页。 ③ 陶峰:《精神损害的客体范围研究》,载于《经济师》, 2020 年第 10 期。 9 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做 出 保护监护人精神利益的规定。 ①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小,但 反映出立法 对身份权遭受非法侵害时会造成精神损害观点 的认同。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一般的意义上而言,财产损害是物的本身的损害,即物的损毁和被侵占。 但是财产权的客体,不仅指有形物, 债权、物权、知识产权 中的无形财产利益 等均属于财产权。 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权利,绝不仅仅是指财物或有形物, 包括 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 我国以往并不承认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确定了我国关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根据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4 条的规定:“具有人格 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 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除了要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 构成要件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需要着重注意或者不可或缺的。 这个特别的构成要件,杨立新将其分解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 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② 现实生活中,这类 案件不胜枚举。 我们可以以“ 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 ”为例加以分析: 原告王青云于 1976 年唐山地震中父母双亡,当时原告仅有 3 岁,后经其多年苦心寻找,才找到其父母亲免冠照片各一张。 1996 年 11 月 13 日,王青云到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翻版放大,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收取了王青云 元的放大费,并开立了取像凭证,王青云到期取像时,被告知原版照片由于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保管不善而遗失。 于是王青云诉至法院,要求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精 神损失费 10 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失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 的极度 痛苦 ,被告对此应予以补偿,但原告诉求数额过高,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 8000 元。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② 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20 年 6 月版。 第 351352 页。 10 在此案中,已故父母的唯一照片 与一般的物不同,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 ,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 这张照片因承载着王青云对已故父母的感情而具有了特定的人格利益因素,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笔者个人认为,这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必须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它的损毁或者灭失是永久性的,不可挽回的,具有非常严后果的。 否 则,对这种特定财产进行侵害,对其所有者不会到达精神痛苦的程度,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甚 至是审理期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 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对此,理论界有各种声音。 有学者认为, 被告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因此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当然应当赔偿;在精神上受 到的损害,也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① 从理论上讲,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能够得到较好的救济,然而,被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侵害时,附加在他身上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丧失远远超过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保障其物质损失的赔偿,而拒绝精神损害赔偿,不免有些机械化和教条式。 被害人也会因其实质权益没有得到救济而加剧精神上的痛苦,此时,法律有些显失公正了。 然而,在司法事务中,事实并非如此。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还是可以得到满足的,法律仍然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权。 正如杨立新 教授所说:“凡是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即使是由于刑事犯罪所引起的,受害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不管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只能说明它存在缺陷,是不完善的,不能因此而说明法律对这样的权利不予保护。 ” ② 也有学者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实质分析 后指出 , 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禁止性规范。 ① 袁晶晶 :《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制与社会, (中)。 ② 杨立新:《关于槠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若干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 11 ① 该规定授权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深圳的强奸案中所涉及的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案,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 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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