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码头船坞标段招标函内容摘要:

,并且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 错误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标后,中标候选人应予确认同意,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原评标工作。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 较 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最低投标价法),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合同的授予 29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30 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 江苏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方 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在 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 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人授权。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得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二期 扩建工程码头船坞标段 工程地点: 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工程内容: 一条 5 万吨级纵向船台,一座 万吨级干船坞及一座 8 万吨级舾装码头等水工建筑物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一条 5 万吨级纵向船台,一座 万吨级干船坞及一座 8 万吨级舾装码头等水工建筑物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165。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 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 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由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的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驶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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