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容摘要:
第一百零七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接合管上,并应高于罐顶。 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 安全阀入口处应安装氨用切断阀,正常运行时,该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切断阀的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安全阀宜设旁通线,旁通线的管径不 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第一百零八条 管道宜地上敷设。 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 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第一百零九条 防火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 管道穿防火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 (或保温层顶面 )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m。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相同时,储罐之间宜设气相平衡管。 平衡管直径不宜 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直径,亦不宜小于 40mm。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 %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确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 (架 )顶标高时,应考虑罐基础下沉的影响。 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宜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 液氨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 3m 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储罐进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两根时,宜设一个总的手动切断阀。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一百二十条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的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气线路在液氨储存、装卸区域内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三节 防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电波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直击雷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爆炸危险 1 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 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 2 区之外,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 5m 或 6m 4m。 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4.架空避雷线、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版)要求设定,不应小于 3m: 第一百二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 列要求 : 1.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金属屋面周边每隔 18~ 24m 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3.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 18~ 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4.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交叉净距小于 100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5.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 5 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6.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2020 版)第 条五款的要求。 7.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 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3.架 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 内的管道,应每隔 25m 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4.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建筑物高于 30m 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 30m 每隔不大于 6m 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 3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 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一百三十条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接地体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 10mm、扁钢≥ 40 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由φ≥ 6mm、扁钢≥ 12 4m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 ,垂直接地体长度为 — ,间距为。 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 距离不小于 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 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设。 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 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电力和通信线路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 排连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接地电阻≤ 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 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避雷针 (线 )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避雷带(网)。 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其间距不应大于 18m。 网格不应大于 10m 10m 或 12m 8m。 2.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建筑物的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装卸液氨的鹤管(充装臂)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 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 1 区。 3.进入装卸区的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 10Ω。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直径大于 或容积大于 50m3 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 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 80100m 设一接地点。 第一百 四十三条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氨罐区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 1 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 6mm2 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液氨 装卸栈台与罐车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 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 跨接线可用 1 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 5m 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 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 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 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车间(分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 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 器的运行状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决。 如一时难以解决,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 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 一条 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高液位报警器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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