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写作提纲(1)内容摘要:

资金较少。 ( 四 )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 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 如: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 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 5 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 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与今年宪法修正案在第 14 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遥相呼应。 社会保障旨在保障社会成员遭遇社会风险和人身风险时,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过高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容易因人口老龄化引发财务危机,另一方面会助长人的依赖思想,造成经济效率上的损失。 我国目前正在走向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国民经济总体水平仍然很低,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这样一 个严峻的事实。 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基本保障和有限保障。 (二) 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权限上,应当实行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事关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如: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等,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集中统一立法。 但保障程度大小、资金筹措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等,还必须考虑到沿海、中西部地区间的差异,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由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 国家、企业 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经济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不应大包大揽,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得到的比重增加。 因此社会保障的责任必须从过去的国家独立承担,转向国 6 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以确保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 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 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应该动员国家、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力量,多个主体、多种渠道来共同筹办,国家只负责提供最低层次的保障水平,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在此基础上,由社 会团体、企业举办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障,比如:社会和职工互助保障、慈善救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 对于其他主体举办的各种保障,国家应予以鼓励,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资金配套扶持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等。 保障方式多层次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满足人们不同程度的需求水平④。 (五)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坚持社会化管理的方向。 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运营和待遇发放全过程中,管理服务必须独立于用人单位外,由政府机构或社会自治组织来提供,以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保障社会成员 及时足额享受各项待遇。 围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需要明确各个实施机构的职责范围,按照工作负荷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上,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一) 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加快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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