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z_0419_湖南衡枣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细则doc100页内容摘要:

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审核签署承包商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总监办审核; 3参与业主与承包商关 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 3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 规范。 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协助业主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和拆迁工作计划; 3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高级驻地)工程质量终生(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责任制。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 作。 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的监理人员、进场日期安排要求,在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然后应按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人数、时间及名单全部到位,监理期间除健康原因外,不考虑人员替换。 若需更换人员,按施工监理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衡枣高速公路的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碰撞、含糊不清等问题应尽可能查证清楚,找出问题 ,作出合理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熟悉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按合同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所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再次现场核对,并配合设计代表确认,同时应按监理程序上报至业主。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施工环境尽可能进行实际调查和掌握。 调查重点为设计阶段尚未发现并在图纸上尚未标明的地下结构物;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作占地; 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危害等。 根据调查结果适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业主。 结合高速公路的规定,制定监理工作图表: 由高级驻地办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图式的规格和样式,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使用。 第二节 建立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单位负责人应正式制定和颁布承建衡枣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的总质量目标。 质 量体系是质量管理的核心,工程项目质量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与承包商的质量保证。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商为实施质量管理建立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构成的有机整 体。 即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承包商的质量检验手段、质量 检验标准都应根据合同段工程特点配置,以满足工程质保需要。 一、承包商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承包商的投标书附表与进场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核对,并对其学历、资历、技术职称、工作业绩等进一步的了解。 当进场的质量负责人与投标书附表不符,或 学历、资历、工作经验等监理工程师认为不满意时,可要求承包商更换。 并应要求承包商的质量负责人一直在工程现场进行专门的质量管理。 二、承包商的自检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与制度,承包商自 检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每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自检,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对每道工序或工艺都应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旁站监理人员的认可;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采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措施予以消除。 对工程质量 事故或安全事故做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4)、按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其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对保留在工程现场的试样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对工程各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及时进行量测,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6)、对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进行完工后的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并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随时为监理工程师或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第三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一、发布开工令 : 根据施工合同具体规定的日期,当合同段开工所需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时,驻地监理员应通知承包商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呈总监办办理批准手续,并发出批准标段开工令,若合同段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二、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投标书附表或补充的机械设备分期进场计划资料以及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的机械设备其种类、性能、数量是否与承包商投标书的要求一致,并满足开工及进度计划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予以认定符合开工的条件,否则,应通知承包商限期解 决,不然不予批准开工。 对承包商报来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表要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记录。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施工技术的适应性;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商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商撤离工地:承包商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已 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的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三、检查验收承包商的施工定线: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承包商三方应会同到现场交桩,并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导线点的坐标和基准标高的数据给承包商,同时办理正式的交桩手续。 高级驻地办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承包商的复测报告成果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确保其原始定线资料和数据准确无误,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予以纠正; 若原始导线点、基准点或基准标高发生损坏或丢失, 当损失控制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补定;一个控制点损失时可直接由承包商予以补定,由高级驻地办测量人员复核、认定;所恢复的导线点必须是永久的,不得长期以木桩代替;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商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四、验收承包商测定的地面线: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 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规定。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与承包商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对于业主已移交了工地场地的占用权,但承包商尚不施工和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 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五、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依据合同规 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批。 监 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施工设计图中各类结构数据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纠正错漏,保证施工图及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具体的修正方案与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批准,或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上报高监审核批准; 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与竣工图幅要求相一致。 六、检查承包商占用工作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合理时间 内,业主应将合同段全部工程或部分施工段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商使用。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履行这一职责: 对业主无法一次给出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时,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作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单位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签字; 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占用的场地埋置永久的界桩或暂时挖出界沟,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七、审察承包商组织机构、人员、工程管理体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核对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若有偏离,应督促承包商及时纠正。 八、审察承包商工程材料: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土建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业主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土建承包商的工程材料的来源、材质、工地抽样试验 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若有不符,按规定指令土建承包商处理。 九、审批分项 ( 分部)工程开工: 原则上在下达批准标段开工令后,承包商方可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承包商申请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程序与表格均应与标段开工申请相似; 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由高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后即可开工,但应将批准表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份备案。 各分项工程不经批准均不准开工。 第六章 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一、质量监理的依据: 合同条件:所有质量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设计图纸:所有工程应与设计图纸符合,并符合设计变更与修改要求; 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国际或国内公认的优良工作品质;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他标准。 二、质量监理的任务 :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商提交使用的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及验收标 准的要求。 第二节 质量监理工作程序 一、质量控制检查程序: 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开工前,承包商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高级驻地办、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令其暂停施工。 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2)、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7)、施工设备的配备(数 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1)、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向承包商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商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商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承包商应根据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驻地测量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商应返工复测。 中间检查: 1)、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商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 24 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高级驻地办,以便高级驻地办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检查程序: ( 1)、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商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 ( 2)、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若不合格,用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3)、承包商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 ( 4)、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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