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内容摘要:

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第 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 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 第 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 (冷库除外 )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 300m2 时,可设一个 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 条 库房 (冷库除外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 100m2 时可设一个。 第 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 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 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 60176。 角。 栏杆扶手的高 度不应小于。 第 条 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 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 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两座库房相 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 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第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 条的规定增加 2m。 乙类物品库房 (乙类 6 项物品除外 )与重要公 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 25m。 第 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 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条的规定。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但本表第 4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2t,第 6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5t 时,可减少 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第 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 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 (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 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 1m3 的甲、乙类液体按 5m3 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 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 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 ⑦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5m;小于 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 的规定 时,可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 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 且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 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 1~ ,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 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 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 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 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总储量不超过 1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 5000m3 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 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 20m,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 10m。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 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 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m3) 和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 1kgf/cm2= 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5%。 ③容积不超过 2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 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10m。 第 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 25%。 第 条 湿式 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 (m3)和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 1kgf/cm2= 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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