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包公庙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内容摘要:

五、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安全防护 事故管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合同价款及调整 2工程预付款 2工程量的确认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9 七、材料设备供应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2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质量缺陷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违约 3索赔 3争议 十一、其他 3工程分包 3不可抗力 3保险 3履约保证金 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合同解除 4环境保护 4合同生效与终止 4合同份数 4补充条款 20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 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 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21 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 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 并 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 专用条 款 第 12 款 规定延长的时间)。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缺陷责任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 该期限从工程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本合同专用条款 ( 4)本合同通用条款 ( 5)投标书及其附件 ( 6)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要求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 7)图纸 22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10)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4 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 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 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23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 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 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力。 5. 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 3 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5. 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但: ( 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 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5. 4 指定检查员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 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 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 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 5. 5 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 24 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 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 如果承包人在 7 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 7 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 5. 4 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 5. 6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 (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不批准; ( C)确定价值; ( d)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6.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 25 需要; (3)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 外); (4)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5)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 计; (2) 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 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26 承包人应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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