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内容摘要:

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并 为纳税入提供各种服务 ,同样 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 ,但在现实中并不是如此。 ( 四 ) 对 个税偷逃税者 缺少必要 法律惩治 手段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 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 ,没有强制手段。 同时, 税法的刚性缺乏 保证。 由于我国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导致行政管理主观随意性较大, 同时 税务机关注重于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11 ( 五 )没有建立浓厚的诚信纳税氛围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已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 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者 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国家纳税的义务。 有些人 对于为什么纳税、对什么纳税、怎样纳税、纳税和自已有什么关系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现如今有单位的由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可只是盲目的认为自己纳税是被迫的,根本就没有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建议分析 我国在探索更加健全的个人所得税 制度的道路上,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但必须结合我国国情。 从完善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征收个税水平、建立信用公示、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负担的角度着手,并考虑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 可将个人所得税之于社会福利制度紧密结合 ,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补充,实现公民个人社会福利与个税征缴信息的共享,体现对公民勤劳工作的激励。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公平型 个人 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构建公平型 个人所得税制 的关键是改变分类课征模式, 通过税基、税率、宽免额等税制要素的设计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因素的制约,笔者主张采用 分类 综合所得 税 模式。 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 收入实行综合 12 课征,能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能体现对某些不同性质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更能体现公平性。 实行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度,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将被列入综合 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的累进税率,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不同的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同时费用扣除更加规范、统一,税率累进级次减少。 分类与 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接近混合制,较大程度上吸收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长处, 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更为具体地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以年度为课税期,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给予每个人的一个纳税编号,个人的全部收入会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 继续实行源泉征收制度,对个人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 税率。 总之, 分类 综合所得 税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可以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 将 现行工薪所得 9 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 7 级,取消了 15%和 40%两档税率,扩大了 5%和 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最高税率 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个 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13 (注:本表所称全月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笔者认为, 可以考虑降低最低档税率,同时 简 化税率级次。 将修正草案的 最低档税率为 5%,考虑 降低至 3%;七级税率减少为五级税率。 因为调整税率是使个税政策真正发挥收入调节杠杆的必然选择。 对低收入人群执行低税率体现了政府关怀,对中间收入群体执行合理税率可以藏富于民,而对高收入群体即富人执行较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调整社会收入差距。 科学确定 费用扣除 标准 及 健全费用扣除 制度 14 考虑到分类征税部分的扣除相对简单,如有些所得 (偶然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可以不作任何扣除的特点,我国应重点对个人 所得税综合计征部分生计扣除规则进行完善 : ( 1)实行个人纳税制 并充分考虑 家庭赡养因素 笔者认为我国应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制,但个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 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抚养子女状况、赡养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情况,以及配偶的就业情况,享受如下扣除 从而体现了生计扣除的的科学性和家庭税负的公平性。 第一,配偶扣除。 配偶为下岗职工或无任何生活来源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配偶扣除,配偶扣除应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为扣除标准。 第二,子女扣除。 纳税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已满 18 周岁未满25 周岁 正在接受正 全日制教育的子女 、或身有残疾或者精神不健全不能参加工作的 子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允许享受子女扣除。 子女扣除应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子女扣除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所在地小学、中学、大学的平均学费及住宿费。 在当今提倡科技兴国的时代,教育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是对提高全社会整体素质的一种直接支持。 第三,赡养老人扣除。 赡养老人扣除是指纳税人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费用扣除。 赡养老人 的费用 扣除 应包括老人基本生计费和基本医疗费,基本生计费扣除标准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个人医疗 费用扣除标准则应按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确定。 该项扣除旨在缓解独生子女的压力,体现老有所养,弘扬尊老敬老的民族精神。 ④ ( 2) 科学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1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 2020 元 /月提高到 3000 元 /月。 笔者持赞成意见,因为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 2020 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 元 /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 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 出为 2167 元 /月。 2020 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 10%测算,约为 2384 元 /月。 现在提高到 3000 元 /月,还是具有一定富裕空间的。 但是笔者认为 ,费用扣除应该更多的考虑个体差异: 首先,引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浮动机制,保障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浮动机制 —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自动弹性调节机制,能够在避免频 繁的法律修订的同时,保证费用扣除额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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