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执法手册内容摘要: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备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 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ll、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 0K 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二、旅馆、招待所 的检查 (一)主要防火要求 l、旅馆的客厅、房间隔断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 特别是房间隔断如采用木版等可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客房内除了固有和允许旅客使用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用的小电器外,禁止 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电热设备。 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确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旅。 在旅馆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客房内应制作禁止卧床吸烟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以及旅客须知等服务指南。 服务员应经常向客人宣传,不要卧床吸烟,烟头和火柴梗不要乱丢乱放,入睡前应将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关闭。 服务员应随时保持警惕,在整理客房时要注意检查,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注意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酒后旅客尤为注意。 (二)电气设备防 火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并由专门培训的电工安装,严禁乱接乱拉,明线应套管安装。 严禁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防止过载引起火灾。 不允许用铝芯导线代替铜芯导线。 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者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关闭。 客房内的台灯、壁灯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接地保护。 床头柜内设有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的,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 三、商场、商业铺面 检查 (一)主要防火要求 防火分隔。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商场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小型商场、商业铺面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成楼梯间,并用乙级防火门与商业铺面进行分隔。 严禁把商住楼的楼梯间改为仓库或者品经济改建商业铺面。 增设逃生救援通道。 针对由居民住宅楼改建的商业铺面,其周围具备条件的,建议增设一座室外疏散楼梯;在商业铺面上层的住人场所应拆除其防盗网、防盗窗或者在防盗网、防盗窗上开设逃生救援活动洞口。 严禁在小阁楼和夹层内住人。 规范用火用电管理。 小型商场、商业铺面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规范安 装,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使用电炉等高功率电器。 堆放的物品与照明灯具、荧光灯的镇流器之间有 米的防火间距;设置的香坛与货物、吊顶应有。 物资储存、生火做饭、人员居住进行分隔 (l)生活做饭场所与小仓库、铺面应分开设置,用砖墙进行分隔,有专用厨房。 (2)物资储存的小仓库如设在居民住宅的二、三层,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得在楼梯间开设窗户洞口,严禁人员住在仓库内。 (3)人员居住的场所应有直通屋顶的楼梯。 发生火灾时,在底层楼梯间乙级防火门的阻拦时间内可以向屋顶逃生。 (二)消 防设施 l、商业铺面应配置有灭火器,并保持良好有效使用状态。 有条件的商业铺面可增设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四 、仓库 (一)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平方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 米。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 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二)电气防火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库房内敷设有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火源管理 仓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 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在库区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库区以及周围 50 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四)消防设施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 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 第 四 部分 公安派出所消防 行政处罚 公安 派出所 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xx 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节 消防行政处罚 的设定和类型 一、《消防法》共设定的六种行政处罚: (一)警告(第 6 6 67 条) (二)罚款(第 5 5 60、 61 条,第 62 条第 5项,第 6 6 6 6 69 条)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第 5 56 6 66 条) (四)没收违法所得(第 69 条) (五)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 69 条) (六)行政拘留(第 6 6 6 68 条)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 (一)直接处罚:消防法第 58 条第一款,第 61 条、第 62条、第 63 条、第 64 条、第 68 条。 (二)责令改正,并处罚:消防法第 59条、第 60 条第一款第 1 至 6 项、第 69 条。 (三)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 58 条第二款。 (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处罚:第 60 条第一款第 7 项、第 65 条第二款、第 66 条、第 67 条。 三、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 公安派出所 办理 消防 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 30 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其他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 第二节 案由 一、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为保证正确、规范执法,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规定的 51 种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第 58 条第 1 款第 1 项) (第 58 条第 1 款第 1项) (第 58条第 1款第 2项) (第 58 条第 1 款第 3 项) (第 58 条第 1 款第 3项) (第 58 条第 1 款第 4项) 、营业(第 58 条第 1款第 5 项) 、营业(第 58 条第 1款第 5 项) (第 58 条第 2 款) (第 58 条第 2 款) 、施工(第 59 条第 1项) (第 59条第 2 项) (第 59 条第 3 项) (第 59 条第 4 项) 、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 60 条第 1 款第 1 项) 、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 60条第 1 款第 1 项)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 60 条第 1 款第 2 项) 、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 60 条第 1 款第 2项)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 60 条第 1款第 3 项) (第 60 条第 1 款第 3 项) 、圈占、遮挡消火栓(第 60 条第 1 款第 4 项) (第 60 条第 1 款第 4 项)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 60 条第 1 款第 5项)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 60 条第 1款第 6 项) (第 60 条第 1 款第 7 项)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 61 条第 1 款) (第 61条第 1 款) 术标准(第 61 条第 2 款) 、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 62 条第 1 项) (第 62 条第 2 项) (谎报火警) (第 62 条第 3项) (消防车、消防艇) (第 62 条第 4项) (第 62 条第 5 项)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第 63条第 1 项) (第 63 条第 2 项)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 63条第 2 项)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第 64 条第 1 项) (第 64 条第 2 项) 、不及时报告火警 (第 64 条第 3 项) (第 64 条第 4 项) (第 64 条第 4 项) 、伪造火灾现场 (第 64 条第 5 项) 、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 64 条第 6 项)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逾期未改 (第 65 条第 2 款) 、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 66 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 66 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第66 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第66 条) 逾期未改 (第 67 条) 履行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第 68 条) 、失实文件 (第 69 条第 1款、第 2 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 ,选择进行表述。 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第 三 节 派出所消防监督 法律文书的 适 用和管理 一、法律文书样式适用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 中规定的 文书。 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配套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审批 (一 )消防监督检查文书审批 1.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民警直接填写,责令立即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由民警决定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 2.《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公安派出所 在检查过程中 当场 填写 ,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二)行政处罚文书审批和盖章 传唤证:使用公安机关的《传唤证》,审批权限、程序和加盖印章按照公安机关。 2.《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其他听证文书: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加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 : ( 1)《当场处罚决。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