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内容摘要:

财税〔2010〕121号 1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 15 号)第十八条第四 项同时废止。 文 件2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安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70 份 2010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