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十六条本制度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 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 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 在孕产妇死亡 48 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 科。 五、死亡调查 (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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