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内容摘要:

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抽检合格后才能销售。 第五条 入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进货检查验收,完善索证索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主动向购买者提供票据。 第六条 固定摊位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公示标牌,保证公式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明等信息完整、真实。 第七条 不得 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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