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宾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内容摘要:

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19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在公共场地 设置 邮亭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二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目前省一级无相关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受理条件 擅自 在公共场地设置邮亭 办 理部门 户外广告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42038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0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 理条件 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办 理部门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办理地点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 5101301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1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 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 )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的。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 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办 理部门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办理地点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联系电话 5101301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2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车辆泄漏遗撒或违规倾倒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责令清除改正。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000 元以上 5000 千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 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 办 理部门 扬尘治理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25310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3 序号 9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办 理部门 扬尘治理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25310 服务 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4 序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处 300O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20O 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办 理部门 扬尘治理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25310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5 序号 1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办 理部门 扬尘治理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25310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6 序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市城管执法局“三定”方案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受理条件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办 理部门 扬尘治理科 办理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 联系电话 8225310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242114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 60 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3 个月内依法向 翠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法制办投诉。 27 序号 13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实施主体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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