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急诊科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生应与有关科 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它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 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19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入院 57 天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 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可以由一个科室举行,也可以几个科室联合举行。 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室定期举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 几个科室联合或院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 举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负责主治的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 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 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院级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 务科。 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 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医务科和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20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经治组医师必须将讨论内容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抄写在病历纸上,经主持人签 字后,归入病历。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临床病例 (临床病理 )讨论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 (或死亡 )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 (临床病理 )讨论会。 临床病例 (临床病理 )讨论会,可以一个学科举行,也可以几个学科联合举行,必要时可在全院范围内举行。 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每次医院临床病例 (临床病理 )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开会时由主治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经治医师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临床病例 (临床病理 )讨论会应有记录,在院病人的讨论记录可以归入病历内。 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死亡病例均要在科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一般要求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及时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过程是否及时适当、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治疗抢 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21 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治疗组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其它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必要时报请医务科派员参加。 讨论时由经管医师汇报主要病情及诊疗、抢救过程,上级医师分析病情,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 参加讨论的医护人员对病情演变、抢救过程、死亡原因、死亡病例诊断等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最后由主持人对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作出结论。 经管医师要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科室《死亡病例讨论登记簿》由科主任指定人员记录,要 与病历记录相符。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与专业技术职称、入院情况(含入院诊断)、诊治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讨论意见(主要是处理结果是否存在不足,抢救是否得力,有何经验教训及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和主持人签名。 四、 查房制度 (一) 急诊查房制度 科 (副 )主任每日重点查房一次,当班医师每日上午查房一次,下午上班后、下班后或下班前巡视一次,危重病人随时巡视,并有与家属多次病情告知谈话的记录和签字。 晚上值班医师在值班期间对一般留 观病人至少前后夜查房各一次,对危重病人应随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巡视病人,协助处理,并及时准确记录。 查房前,实习医师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 X线片、有关检查报告等。 经治医师要简要报告病史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查房后,应将上级医师意见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上。 上级医师要严格把关、严格要求。 查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讲评或纠正。 22 急诊科护士长应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基础护理质量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主管护 士或主班护士须跟随医师查房,以了解病情,便于更好的治疗与护理。 (二)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医院实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分工负责制,也可以实行医疗组长、主管医师、经管医师三级分工制,但受聘的三级人员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担任。 住院医师受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总住院医师领导,负责分管病员的诊疗工作,认真执行查房制度,及时接管新进病员,按时完成住院病志,制定初步诊疗计划,征询上级医师意见,接受上级医师指导,实施各项诊疗措施,监督医嘱执行情况,分 析各项检查报告,观察处理病情变化,据实做好病程记录,主动征求病员意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同时负有指导实习、见习和进修医师工作的职责,完成科室交给的教学、科研和各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住院医师每天按需要进行查房, 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都要重点巡视,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必要时给予临时医嘱, 观察病情变化,进行诊断、治疗,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时,经治医师要做好准备,报告病情。 主治医师受(副)主任医师领导,负责本组病员的诊治和指导下级医师 工作,具体对本组病员定期进行系统查房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完成各级交给的相关工作。 主治医师每周要对本组 (病区 )病员进行普遍查房和每天重点查房各 1 次。 应有住院医师参加,内容包括: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系统进行全面物理检查,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对新入院、重症、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讨论,确定新方案, 应邀参加会诊, 决定出院、转科、会诊, 修正病历记录, 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对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一 23 一予以纠正,听取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意见。 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检查医疗护理工作, 重点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和进行临床教学。 科主任、正 (副 )主任医师每周对本科病员查房 1 次或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二次,检查医疗护理质量,解决疑难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临床教学。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应随同查房。 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抽查医嘱、病案、护理质量并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 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状况,并全面查体。 具体指导下级医师,组织急危重病例的抢救,主持各种病例讨论。 各级医师对危重及大手术前后及特殊检查、治疗后的病员,应加强巡视,掌握病情变化,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疑难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申请会诊。 ( 三 ) 夜间查房制度 设有总住院医师的医院,总住院医师要带领住院、进修、实习医师进行晚间查房,若无总住院医师,夜间由值班医师巡视病人, 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或进行交接班的患者都要重点巡视, 如有发生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的,都需记录病情变化经过及处理结果,以及与家属沟通经过。 遇到医疗技术上问题时,值班医生应及时向上级医生或科主任汇报,必要时可经上级医 生或科主任同意,申请相关科室医生会诊。 五、 会诊制度 ( 一 ) 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同意签名。 应邀医师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 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需经本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片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同时 24 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 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根据病情 24小时内完成会诊。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 会诊医师应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提出具体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诊例外)。 ( 二 ) 急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会诊单上注 明“急”字。 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会诊前邀请会诊科室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 被邀会诊的医师在 10 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患者所在科 (室 )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患者所在科 (室 )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 三 ) 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三天未确诊、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历,经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召集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 25 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 四 ) 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邀请有关 医师参加。 应提前一到两天将 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告医务科。 医务科 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分管院长参加。 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 五 ) 外院专家手术、会诊 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邀请院外专家 会诊单,经科主任批准,并将被邀请专家的医师执业证书一同上报医务科审批,必要时经 医疗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 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 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①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 我院的技术力量、 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③ 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④ 会诊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26 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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