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内容摘要: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 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 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7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 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 ,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 七 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 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实施核查。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 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 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8 (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 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有关的文件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函及其附录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通用合同条款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图纸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其他合同文件 等),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保险合同 第十 六 条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 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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