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品牌农业实施方案初稿内容摘要:

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现场检测制度。 对来源于非认证基 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二)、 构建市级和生产基地、市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完善监测体系。 9 建立由市检测站和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 加强质量检测。 农产品质 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公示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信息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 任何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完善检测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等要强化自我检测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 设备的投入。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速测自检,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开办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销前验证与 10 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强化检测队伍。 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质量检测人员,由市领导小组办 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构建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安全追溯体系 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推行标识管理。 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 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登记、记录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 11 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 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四)、 构建规范的市场流通体系 积极推行农产品‚场地挂钩‛工作。 加强市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在认真核实确认已有‚场地挂钩‛基地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扩大和增加‚场地挂钩‛基地的数量、规模。 加强对‚场地挂钩‛基地的督导检查,推进企业或基地严格自 律。 外地进入 潍坊 市场农产品,首次进入 潍坊 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 鼓励 场地挂钩 基地与我市市场建立销售供应协议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供求关系。 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 12 同的方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 理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 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和包装规范的品牌农产品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农产品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的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让市民了解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管理信息。 公示信息应包括,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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