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内容摘要:

(2)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3)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 3 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权限一次。 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4)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部 发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的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 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担保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为 合同经办人 ,签约程序如下: ( 1)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 2)由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和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 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 ( 3)公司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须注意的事项: (a)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 其他约定 要注明 俟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放; (b)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 6 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 3 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 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 4)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市第(二)项相同; ( 5)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 6)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 ( 7)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担保部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管理。 第七章 反担 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 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 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1) 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 资格。 ( 2)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 3) 连续 2 年盈利。 ( 4) 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 5) 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质)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二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 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 字样,报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 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5 ) 第八 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担保额度划分 3 档。 公司按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员企业三种不同类型划分,以不同贷款时间和金额为限制定不同的费率 ,具体标准见收费表。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 担保额度超过 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 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 若逾期支付,按 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 应缴担保费的当日,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须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缴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负责。 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 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 1) 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 2) 债务人和间经营和财务状况。 ( 3) 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 4) 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 五级分类) ( 5) 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 2 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前 30 日,由担保部填制《担保到 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 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 2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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