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讲稿内容摘要: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2)建设部 89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 3)建设部教材 P3 P121 有招标后备案要求。 ( 4)省建设厅甘建建( 2020) 164 号文件规定,招标结束,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 15 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① 招标投标前应提供的资料; ② 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报告; ③ 公开招标报名单位登记表及 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表; 16 ④ 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及评审办法; ⑤ 招标文件(必须附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的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⑦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⑧ 开标、评标、定标记录; ⑨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⑩ 中标通知书; ○ 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上报的招标书面报告。 (三)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 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按照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内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要能够反映出投标申请人的面貌和实力,主要内容如下:(建设部教材 P26) 1.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2. 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3.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或方法。 (五)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申请人通报招标投标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提供编写投标文件所需资料的书面文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阶段招标 17 人的行为准则,因此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均应根据《招标投标法 》、《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建设部 89 号令、《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写招标文件。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确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须知、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第二是关于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投标须知);第三是中标后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为实质性要求。 《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部第 89 号令》第十八条均规定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工程量清单、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备案与审定 ( 1) 《建设部 89 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2) 《甘肃省人民政府 27 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审定。 18 (六 )编制工程标底 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依据,目前评标时对报价评分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标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市场价格信息,科学公正的进行编制,决不能粗算和随意估算,该算的不算,出现较大误差,使标底失去作用甚至起到不良作用。 编制标底价格的人员,应具有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 二、招标、投标阶段的工 作 (一)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通告的发布与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根据确定的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可在交易中心或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或通告,申请单位按通告规定时间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内容格式,编好资格预审申请书,并按时送交招标人。 经招标人审查评议后,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招标人向合格的申请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二) 发放或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出 接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申请单位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报名单位以及接到招标邀请书的单位即为合法投标人, 可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或购买(可酌收工本费)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及资料可酌收押金)。 19 《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1. 踏勘现场。 招标人应按招标 须知所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目的在于了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建筑物位置、周围环境、自然条件等,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必要的信息。 2. 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应用指南》提出,根据这一规定,招标人一般不应组织答疑会。 但是,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 《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三十三条又作出规定,对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答疑会由由招标人主持召开,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 20 清单、现场存在的问题,以便统一认识标准、统一口径,提高投标的准确度。 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出书面答疑纪要(包括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发给各投标人。 答疑也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对提出的疑问干脆不回答,避而不答,所答非所问或由不了解情况、业务不熟悉的人解答问题等都是不对的。 (四)编制投标文件 1. 编制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 ( 1) 对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要非常仔细地阅读、研究,进行评议,发现的不清楚、不理解或有疑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请求解答。 ( 2) 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员。 配备一定数量的微机、复印机,确保编制工作不受干扰。 ( 3) 按照报价要求收集、准备好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标准图集、规范、标准、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人工、机械、材料和设备市场价格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函、商务、技术三部分以及资格审查申请书内容,投标文件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 授权委托书; 21 ③ 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 ④ 投标担保(银行担保书、投标担保书、银行汇率、支票、现金); ⑤ 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汇率报价表、项目报价表、价格计算表等(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 ⑥ 施工组织设计; ⑦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及拟分工情况; ⑧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⑨资格审查表(用于资格后审)。 ( 2)依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若为暗标时,要按内容、字型、字号、纸号、图纸号、排列、装订等要求认真编好技术标副本,防止出现失误。 ( 3)按照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的要求和表格格式,编制商务标,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以及其他证书、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 4)应按照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所确定的工程标准和报价范围、报价方式、暂定价格等因素和计算依据,进行报价。 ( 5)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校对,达到招标文件各项要求,避免失误。 ( 6)投标文件应提供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一般为一正两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按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 22 (五) 投 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三十一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三十八条及《建设部 89 号令》第二十八条均规定,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 二十九条、《七部委局第 30 号联合部令》第三十九条及建设部 89 号令第二十八条均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部委局第30 号联合部令》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最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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