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第 十五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 进行评定估算。 分析 各种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对所搜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充分分析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按照工作底稿索引进行归集。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评估结论。 项目负责人应将评定估算中的重大技术问 题及解决方案, 按照 本单位 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第 十六 条 评估报告提交前, 评估项目 应当按照 本单位 相关规章制度, 对评估报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工作底稿等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 应当由 项目负责人编制。 编制的评估报告应当 清晰、准确,应当提供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必要信息。 第 十八 条 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报告的使用、经济行为的实施等情况进行后续追踪。 第四章 职业道德 第 十九 条 从业人员 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 任能力,遵守保密原则,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 条 严格执行 本单位 制定的 《 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 第五章 技术委员会 第 二十一 条 为提高 本单位 执业水平及效率、做好质量控制,成立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 条 技术委员会 负责重大项目疑难问题的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共性问题的总结、内部质量的检查、技术争议的判断等重大事宜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签字盖章 第二十 三 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包括该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两名以上该项目的经办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 )签字。 第 二十四 条 从业人员 应当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并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目录上签字。 第二 十 五 条 逐级审核人员应当在各自审核责任范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相关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目录、评估报告发文稿中签字。 第二十六 条 各签字人员对属于本岗位应履行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七章 逐级审核 第 二 十 七 条 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应当实行严格 的逐级审核 ,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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