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发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发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即 XXX,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 3 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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