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院妇产科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签字,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五)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并同时抄写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 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 写或当班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 死亡讨论至少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有记录。 九、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 十、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 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病案书写规范、质量检查及管理制度 病案书写是临床诊疗工作的基本技能,也是诊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和总结,它完整地记录了患者住院治疗检查的全部资料,不仅是医院临床科研、教学和信息管理的重要根据 ,更是法律文书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医院管理中考核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及医院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病案管理组织网络 科主任与护士长为责任人,科主任对全科的病案质量负责,护士长对病案中的有关护理部分负责。 各护理单元也应明确一名质控护士(名单报医务处备案)对病案相关部分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向科主任反馈存在的问题。 病案室和医务处邀请专家对全院病案质量进行中间监控 和终末评定, 10 每月将评定结果上报医务处。 医务处每月在《质量考核通报》中向全院通报上月出院病人病案质量终末评定情况,并负责提出与相应科室效益工资挂钩。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抽查各病区在架病案质量,并参与病区病案讨论(含死亡病例讨论,重大、疑难手术病例讨论、新开展手术讨论等),并负责对乙级、丙级病案作最终评定。 每年定期对新工作人员进行病案书写培训,不定期对住院医生进行病案书写考核等。 二、病案内涵质量要求 病案首页 自 2020 年元月起已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新的全国统一的病案首页。 病历首页中涉及 到帐目的部分由财务部门填写,涉及到临床医师填写的部分,由本院医生按 ICD—10 编码及其他要求逐项填写,各级医生对病案的审阅签名应在患者出院时一并完成,科主任可在一周内到病案室签名。 涉及到病案室的部分,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按要求逐项填写。 入院录 新来院工作的临床住院医生,在轮转期间完成 10 份大病案的书写,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书写入院录。 实习医生不得书写入院录。 进修医生必须经本科室考核审定后方可书写入院录,且本院上级医生必须认真审阅。 大病历或入院录的体格检查中必须包含有单独立项的专科情况具体内容,否则视为不合格病案。 辅助检查必须注明检查医院、时间、结果。 外院的病理、 X 线片等报告,若来自二级以下医院,则需本院相关科室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在病案中留存;若来自三级医院,则需将报告(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若检 11 查时间超过 2 周,不能作为入院诊断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参考,需在本院复查。 病程录 首次病程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必须由本院医师书写。 本院各级诊治医生,应及时对进修、实习医生(含下级医生)书写的病程录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按要求签署全名。 除此以外,自己还要认真书写病程录。 要求每三次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一次本院医生所 写的病程记录。 出院前的最后一次病程记录,必须对病人住院全过程进行小结,包括入院时的简要病情、主要检查及诊治过程、治疗结果、出院诊断及出院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手术患者出院,若有未拆线或引流管未拔除等情况,需同时在最后一次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入院一周诊断不明、疗效不明显、重危病人持续抢救两天以上,主诊医师应及时汇报科主任,组织科内病案讨论,院质控室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科人员参加。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不需另立单张,只需接在病程记录后另立单行写。 内容应包括讨论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记录人姓名及各位医生的发言内容等。 记录者签名,主持人总结并审签。 会诊记录 申请会诊必须规范填写申请单,主要内容应包括简明扼要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请求会诊的目的,急会诊必须注明请求会诊时间(具体到时分)。 会诊医师会诊后必须在会诊申请单上认真记录会诊意见,主要 12 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具体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体检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处理意见、签名、会诊时间(如为急会诊,须具体到时分)。 院外会诊申请单,需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被邀请医师需在会诊单 上签署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反映会诊医师的讨论、分析及指导意见。 院内集体会诊或院外会诊记录要求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术前讨论 凡规定范围内的病种,必须认真进行术前讨论。 原则上无术前讨论录和科主任审核签字的手术审批,医务处不予办理。 讨论内容重点为手术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记录格式与病案讨论记录一致,但需注明“术前讨论记录 ”。 其它特殊病例(外宾、老干部、知名人士,手术致残或毁容、同一病人 24 小时内再次手术,外院会诊手术,器官移植)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纠纷或可能使矛盾激化的非规定范围内 的病例,主诊医师应提请科主任及时组织讨论并作详细记录放入病案。 必要时汇报医务处,由医务处组织讨论。 (详见 “术前讨论制度 ”) 手术记录 原则上手术记录应由主刀医生书写,特殊情况可由一助书写,但其书写的手术记录必须经过主刀医师审阅,并签名以示负责。 新、大、疑难、特殊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书写。 若为会诊手术,手术记录应由会诊医师书写,特殊情况可由本院一助书写,但会诊手术医师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手术通知单、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以及手术记录等内容中的手术者、一助等医生的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以免由此引发 纠纷。 麻醉记录 13 按要求逐项填写,存入病案中的复写页应当清晰,其中病人手术日期、病情分级、麻醉编号、特殊情况及术前、术后诊断,手术组人员姓名、排序,麻醉医生姓名等必须准确无误。 有关麻醉科单独填写的内容(含镇痛泵起用时间、镇痛期间观察记录、停用时间等)也应完整、及时、准确、认真。 出院记录 一式两份,内容一致,用圆珠笔按规定进行复写(出院记录一式两份必须一致)。 各项内容按要求详细填写,尤其是住院期间治疗经过、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出院时病人的全身状况等。 手术病人还应包括手术方式、术后病理报告等内 容。 若为进修、实习医师所写,本院诊治医师必须认真审阅并签全名,以示负责。 死亡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后讨论在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及时完成。 进行尸检的病例可在接到尸检报告后进行。 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 讨论记录要求本院医师书写,记录者签名,主持人要总结并审签,重点内容为诊断及死亡原因的分析以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方面,同时要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各级医师发言均要记录完整。 1辅助科室检验报告单 医技科室在填写各项检验报告单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字迹清楚、描述规范、不得缺项。 各临床科室在 粘贴检验报告单时必须认真核对,如发现明显差错由诊疗组负责。 三、病案质量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按江苏省卫生厅的《病历书写规范》( 2020 版)住院病案 14 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有争议最终评定结果以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 四、病案回收 为使住院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病案应于患者出院当日完成,次日(最迟不得超过 2 日)由病案室工作人员下病房回收登记,由专人作质量检查和归档。 病房、病案室在病案交接时均应有签收记录以备查。 五、病案使用 病案室设病案借阅室,借阅病案未经许可不得带出借阅室。 如因死亡病案讨论、再住院等特殊原因需要借阅病历,由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病案工作室按规定填写 “病案借阅申请单 ”后借出病案,所借出病案在借出后 7 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后及时归还病案室。 本院工作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等原因需要外借病历,需填写 “病案借阅申请单 ”并由医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般 7 日,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归还,需要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否则视为超期。 患者及其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保险公司等要求复印病案中的有关内容,需按规定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病案中可复印的内容 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将病案的内容直接交给患者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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