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

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 “ 缺口 ” 或 “ 隐性债务 ”。 这笔欠债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缴费积累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低报工资、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 “ 安全网 ” 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 “ 空账 ”。 在 “ 空账 ” 存在的情七星论文网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的服务。 : 892412305 专业代写论文,发表论文 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依靠现收现付进行融资。 长此下去,最终必将 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从目前情况来看,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个人账户 “ 实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欠缺。 养老保险金的长期积累性决定了其存在着潜在的贬值风险,而退休者的生活却需要保障,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规律。 然而,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则必定会成为一个沉重包袱,并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风险。 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造成政策差异过大,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二是扁平化结构降低组织效率。 三是导致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化。 四是基金征缴脱节。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落后现实。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还缺乏合理的观念,即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为立法理念,还是吸收发达国家长期发展的战略观,在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中还未能真正清晰地体现出来;二是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如已颁布的七部法律是社会 由保障内容与非社会保障内容混合在一起,但又不能作为实施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而以社会保险 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为骨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未得到确立;三是法制建设的层次低,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少,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这种局面表明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低层次性和不稳定性;四是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次无序,一些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却只能用行政法规代替,而有的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 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这种局面为后续立法工作的顺利发展增加了障碍。 其他因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地域转移与接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缺点。 在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有现收现付制,有完全累积制,也有部分积累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混合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基金统筹模式。 统筹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公济性,便于体现统一标准、统一运作的优越性;个人账户有利于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便于劳动者在不同体质和单位之间的自 由流动。 但是,实行这种制度也有一些问题与难点。 突出表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 三、解决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 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转移机制。 强化政府作为建立社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 政策衔接、制度合一、功能配套 ” 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调剂机制,统筹整合好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社保基金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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